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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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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97 证券简称:博云新材 公告编号:2018-107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涉及仲裁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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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粉冶中心”)发来的《关于涉及仲裁结果的函》及长沙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长仲裁字第1562号)。长沙仲裁委员会就粉冶中心与湖南大誉湘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誉湘沙”)、湖南大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大誉”)的股权纠纷案件进行了终局裁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8年09月10日,粉冶中心以大誉湘沙(持有粉冶中心13.35%股权)、湖南大誉作为被申请人,提起的仲裁请求主要为:请求裁决确认粉冶中心与湖南大誉2011年7月29日签订的《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书》无效;裁决确认湖南大誉于2012年5月25与大誉湘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请求裁决湖南大誉、大誉湘沙协助粉冶中心办理撤销湖南大誉向粉冶中心增资2670万元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撤销湖南大誉向大誉湘沙转让所持粉冶中心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

  二、裁决情况

  2018年10月08日,粉冶中心收到长沙仲裁委员会对上述事项作出的裁决书。仲裁庭裁决的主要内容如下:确认粉冶中心与湖南大誉签订的《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书》无效;确认湖南大誉于2012年5月25与大誉湘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粉冶中心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工商行政登记机关办理撤销其与湖南大誉、大誉湘沙相关的投资人(股权)变更登记。湖南大誉、大誉湘沙对粉冶中心撤销变更登记事项的办理应予协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若本次公告的仲裁被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

  本次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直接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长沙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特此公告。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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