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数据具有不确定性。
一、本次上诉的基本情况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由王训琨提起上诉的民事上诉状,王训琨因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6民初8435号民事判决书的一审判决,就其与公司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苏宏亭(原审第三人)、苏恩本(原审第三人)及苏恩奎(原审第三人)均为被上诉人。
关于本案的起诉及一审判决情况,公司已分别于2017年12月22日、2018年9月29日进行了相应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3)、《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3)。
二、民事上诉状的主要内容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训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苏宏亭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苏恩本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苏恩奎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确认上诉人具有被上诉人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
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现处于上诉受理阶段,由于本案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数据具有不确定性。对于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