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9 证券简称:中兵红箭 公告编号:2018-96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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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湘稽调查字0579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58)。
在取得湖南证监局对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之前,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每月披露一次公司《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75、2017-83、2017-88、2017-90、2017-94、2018-12、2018-19、2018-32、2018-60、2018-66、2018-68、2018-82、2018-93、2018-95)。
2018年10月9日,公司收到了湖南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3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隋建辉先生,李玉顺先生、申兴良先生、王建文先生、郭慧芳女士,牛建伟先生、卢灿华先生、温振祥先生,韩赤风先生、李志宏先生、郑锦桥先生,王霞女士、周子平先生、刘善跃先生、文均先生: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519,以下简称中兵红箭)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做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做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15年12月,中兵红箭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四家客户的相关经济业务确认为销售收入,并于2016年冲回,将应属于2015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一家客户销售退回冲减2016年度收入而未冲减2015年度收入。合计导致2015年度虚增收入1864.79万元,虚增利润1586.46万元。
2015年12月25日,中兵红箭全资子公司中南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钻石”)向五家客户销售超硬材料,合计含税金额2181.8万元。其中,向四家客户销售的合计含税金额2002.8万元的超硬材料并未实际发货,中南钻石于2015年12月确认收入,但会计凭证后仅附发票及销售部门单方面开具的产品出库单,未见由购货方签字盖章确认收货的发货清单,2016年中南钻石又陆续以红字发票的形式冲回以上业务;向一家客户销售的含税金额为179万元的超硬材料于2015年12月28日送达购货方,中南钻石于2015年12月确认收入,会计凭证后附发票、产品出库单及由收货方确认的发货清单,2016年3月11日收货方将该批货物退还给中南钻石,中南钻石完成退库并由销售部门向财务部出具了退库单, 2016年3月30日至31日中南钻石进行会计处理并冲减当期收入。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四)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中南钻石对上述四家客户的销售并未签订合同且货物未实际发出,虽然已开具发票,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给购货方,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不能确认为销售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二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三)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中南钻石向一家客户销售的含税金额为179万元的货物于2016年3月11日退回,2016年3月13日中兵红箭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对外报出中兵红箭2015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因此该笔退回业务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2015年度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并冲减中南钻石2015年度销售收入。
上述交易对应得销售成本为278.33万元,含税销售收入为2181.8万元,不含税金额为1864.79万元。经计算上述交易合计导致中南钻石2015年度虚增营业收入1864.79万元,虚增利润1586.46万元。中南钻石作为中兵红箭的全资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后导致中兵红箭2015年度虚增营业收入1864.79万元,虚增利润1586.46万元。
二、2014至2015年中兵红箭少计提坏账准备93.7万元、1144.43万元,2016年多计提555.99万元,按追溯调整计算,导致中兵红箭2014年至2015年虚增利润93.7万元、1144.43万元,2016年虚减利润555.99万元。
根据2014年至2016年中兵红箭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审计报告,中南钻石的审计报告等资料,中南钻石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政策为:应收账款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其中1年以内的计提比例为0,1年至2年的计提比例为50%,2年以上的计提比例为100%。
2014年至2016年中南钻石在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时,年底在所有客户真实应收账款账龄的基础上,将部分1-2年、2年以上应收账款的账龄人为调整为1年以内并未计提坏账准备。
中南钻石在人为调整应收账款的账龄后,2014至2016年报表坏账准备余额分别为796.52万元、2,396.64万元、6,559.17万元,2014至2016年分别计提坏账准备351.48万元、1600.12万元、4162.53万元。单个客户应收账款按“先进先出法”的原则确认实际账龄,中南钻石2014至2016年坏账准备余额应分别为890.22万元、3,634.77万元、7,241.31万元,2014至2016年应分别计提坏账准备445.18万元、2744.55万元、3606.54万元。据此,中南钻石2014至2015年少计提坏账准备93.7万元、1144.43万元,而2016年则多计提555.99万元。
中南钻石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金融资产减值损失计量的规定,没有严格执行所披露的会计政策,追溯调整后中南钻石2014至2015年应分别调减利润93.7万元、1144.43万元,2016年应调增利润555.99万元,中兵红箭应该相应调整财务报表。
综上,中兵红箭2014-2015年度虚增利润93.7万元、2730.89万元;2016年度虚减利润555.99万元。分别占当年度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为0.2%、8.95%、3.52%。中兵红箭于2015年4月、2016年3月、2017年4月分别公告的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时任中兵红箭董事长隋建辉作为对外披露财务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时任中兵红箭总经理兼董事、中南钻石总经理李玉顺负责公司的全面生产经营,时任中兵红箭财务总监兼董事、中南钻石总会计师申兴良分管财务相关工作,三人均在中兵红箭2015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应当对2015年度中兵红箭披露虚假财务信息承担直接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中兵红箭2015年度虚增利润主要由其子公司中南钻石虚增收入及未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两部分构成,时任中兵红箭监事、中南钻石总经理助理兼市场营销部部长王建文知悉收入确认的要素且知悉仓库收发货情况,应当对虚增收入部分承担直接责任,且在年度监事会上审核通过当期年报,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中兵红箭财务部副部长兼中南钻石财务部部长郭慧芳负责财务部总体工作,审核财务日常业务,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中兵红箭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上签字且知悉公司会计政策,对于收入确认原则及资产减值损失计量等会计专业问题更为了解,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年度董事会上审核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的其他董事牛建伟、卢灿华、温振祥(兼任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韩赤风、李志宏、郑锦桥,年度监事会上审核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的其他监事王霞、周子平、刘善跃、文均,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证明。
中兵红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中兵红箭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0万元;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隋建辉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万元;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玉顺、申兴良、王建文、郭慧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5万元;
(4)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牛建伟、卢灿华、温振祥、韩赤风、李志宏、郑锦桥、王霞、周子平、刘善跃、文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3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中兵红箭、隋建辉、李玉顺、申兴良、王建文、郭慧芳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牛建伟、卢灿华、温振祥、韩赤风、李志宏、郑锦桥、王霞、周子平、刘善跃、文均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在收到湖南证监局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