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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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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59 证券简称:洁美科技 公告编号:2018-055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9月20日,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时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9月30日,时限达到10日;

  (3)公示方式:通过公司公告栏进行公示;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内,以设立反馈邮箱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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