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0月9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0月8日-2018年10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9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8日15:00-2018年10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通扬南路79号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股权登记日:2018年9月27日;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卫东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数299,336,450股,占公司总股数的36.72%。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数3,456,834股,占公司总股数的0.42%。具体如下:
(1)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10人,代表股份数299,299,160股,占公司总股数的36.72%;
(2)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股份数37,290股,占公司总股数的0.004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阚赢律师、谢文武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关于公司为控股孙公司优普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99,299,16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88%;反对票为37,29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2%;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3,419,54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37,29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派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