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被告、反诉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571.06万元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根据自治区高院二审判决结果,公司:1、需向德丰房地产公司支付租金1,396.05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90.51万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1.36万元,合计1,517.92万元,上述金额已于2017年度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不影响公司本期利润;2、需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14万元,由此将减少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3.14万元;3、公司拟在法定期限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公司管理层正在就该租赁合同履行事宜及相关经营方案进行探讨,并拟与德丰房地产公司进行进一步协商谈判,该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新民终96号),对公司与新疆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丰房地产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9月,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阿克苏中院”)《传票》、《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阿克苏中院受理德丰房地产公司诉本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17年10月向阿克苏中院提请反诉,请求法院解除公司与德丰房地产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阿克苏中院受理了公司的反诉请求,并通知将对德丰房地产公司诉本公司一案和本公司反诉德丰房地产公司一案进行并案审理。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9月26日和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17-060号和066号公告。
2018年2月,公司收到阿克苏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1、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德丰房地产公司支付租金1,396.0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0.51万元(以公司欠付租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分段计算);2、驳回德丰房地产公司本诉的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本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4.80万元,由德丰房地产公司负担4.46万元,由本公司负担10.34万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02万元,由本公司负担。详见公司2018年2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18-008号公告。
公司于2018年3月向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诉讼请求:1.撤销(2017)新29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驳回德丰房地产公司要求公司支付租金1,396.05万元、支付违约金731.90万元的诉讼请求;3.支持本公司的反诉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变更协议》,德丰房地产公司向本公司支付装修费用残值7,265.40万元,固定资产残值费用306.20万元;4.由德丰房地产公司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2018年7月12日,自治区高院开庭审理了该诉讼案件。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新民终96号),判决结果为: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二审案件受理费53.14万元,由本公司负担。上述涉案金额合计1,571.06万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申请再审情况
本公司拟在法定期限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正在准备申请再审的相关材料。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自治区高院二审判决结果,公司:1、需向德丰房地产公司支付租金1,396.05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90.51万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1.36万元,合计1,517.92万元,上述金额已于2017年度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不影响公司本期利润;2、需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14万元,由此将减少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3.14万元;3、公司拟在法定期限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公司管理层正在就该租赁合同履行事宜及相关经营方案进行探讨,并拟与德丰房地产公司进行进一步协商谈判,该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后续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自治区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新民终96号)。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