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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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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18-104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自贡市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于近日收到公司法务移交的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川0104民初1138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当事人

  原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昌政

  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42号

  被告:自贡市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自贡华燃”)

  法定代表人:邓超

  注册地址:自贡市沿滩区兴隆镇配气站内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合计人民币700万元(大写:人民币柒佰万元整)及资金占用利息暂计人民币457833.3333元(从应当支付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8年9月17日,实际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签订《框架协议》,原告拟向被告所属子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于2016年4月20日、4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约定的定金人民币800万元支付至被告指定账户。同时,《框架协议》约定该定金按照正式投资协议之约定转化为增资款项。

  后经协商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同意解除《框架协议》。被告承诺于2017年1月27日前、2017年4月20日前、2017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分别返还定金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300万元、人民币400万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返还人民币100万元,尚未返还人民币700万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安徽省合肥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关于安徽合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起诉公司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已于2018年8月29日、2018年10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的公告》(2018-093)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18-102)进行披露,但当时尚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对案件情况未做概述),现概述如下:

  原告:安徽合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合泰”)

  被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昌政

  案件概述:2016年7月29日,公司与安徽合泰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安徽合泰出资购买公司自有的价值5000万元的设备资产,再以售后回租的方式租赁给公司使用,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安徽合泰支付租金,升达集团、江昌政为《融资租赁合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公司到期未及时支付租金,安徽合泰遂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进展:2018年11月7日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川0104民初11388号】。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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