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16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10月17日
由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四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0月17日支付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16日的期间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发行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债券名称: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四期)
3、 无异议函文号:上证函[2016]1490号
4、 债券简称:16新城05
5、 债券代码:145043
6、 发行总额:人民币25亿元
7、 债券期限: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 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利率4.41%,按年付息
10、起息日:本期债券起息日为2016年10月17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0月17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1年10月17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9年10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担保情况:无担保
14、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 本期债券的付息相关事宜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16日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41%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10月16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兑息日:2018年10月17日
三、 本期债券的兑息对象
本期债券的兑息对象为截至2018年10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新城05”公司债券持有人。
四、 付息办法
(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二)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一)的流程;
2、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五、 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本期债券的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向发行人提交《“16新城05”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联系人:杨超
咨询电话:021-32522907
传真:021-32522909
邮寄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6号新城控股大厦A座17楼
邮编:200062
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权利息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如有)由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五、有关当事人
1、债券发行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雅路18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王振华
联系人:杨超
联系电话:021-32522907
邮政编码:200062
2、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人:王翔驹
联系电话:010-60837531
邮政编码:10002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附件:
“16新城05”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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