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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2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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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18--053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亚”)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因工程款纠纷一案被中建三局起诉。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并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被告一: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海东路142号

  被告二: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79号

  二、起诉方中建三局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2011年11月26日,发包人淮安雨润中央新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承包人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淮安雨润中央新天地施工合同》,由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建位于淮安市淮海广场东南侧的淮安雨润广场工程。总建筑面积约50万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约34.4万平方米,地下面积约15.6万平方米。承包价暂定为30亿元。施工合同签订后,江苏新亚吸收合并淮安雨润中央新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雨润中央新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由江苏新亚承继。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过程中,因工程结算纠纷,江苏新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双方经过谈判先后于2015年5月、2015年12月、2017年6月分别签订《淮安雨润广场项目总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淮安雨润广场项目总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淮安雨润广场项目总包工程二区负一层付款补充协议》,约定了双方工程款支付时限并约定了逾期利息,公司以连带责任担保的方式提供担保。

  2017年12月,在淮安市清江浦区长东街道办事处的见证下,中建三局与江苏新亚及公司签订《淮安雨润广场项目退场及结算付款协议》。确认中建三局施工的淮安雨润广场工程结算金额为95,755万元人民币,江苏新亚累计已付款为63,793.162094万元,江苏新亚仍欠中建三局工程款为31,961.83791万元。江苏新亚应从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前分9次支付完毕所有欠款及利息。所有欠款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协议签订后,江苏新亚未按协议履约,三次未足额支付欠款及利息,视为所有欠款一并到期。

  2、诉讼请求:

  (1)、判决江苏新亚及公司向中建三局支付工程欠款本金26,461.83791万元;

  (2)、判决江苏新亚及公司向中建三局支付工程欠款利息3,971.39万元(应计算至全部欠款及利息还清之日,暂计至2018年6月11日);

  (3)、判决江苏新亚及公司支付地下室后浇带工程款(2017年10月1日后施工部分)、垂直运输费用240万元;

  (4)、判决江苏新亚及公司退还原告开业保证金200万元;

  (5)、判决中建三局就折价或者拍卖施工下的淮安雨润中央新天地工程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6)、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等全部费用由江苏新亚及公司承担。

  三、调解结果

  1、三方共同确认,截至2018年9月30日,中建三局施工的淮安雨润广场项目江苏新亚共计欠付工程款本金26461.83791万元,利息2600万元,累计29061.83791万元;

  2、江苏新亚承诺剩余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分别于2018年9月、2018年10月、2018年11月、2018年12月分四期支付完毕。中建三局在收款前需提供等额合法发票;

  3、如江苏新亚未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所有未付工程款自逾期之日视为全部到期,江苏新亚自逾期之日起向中建三局支付所有上述约定的各期应支付工程款本息,同时对应付工程款本金还需自本协议约定的每期逾期付款之日起按16%的年利率承担利息;

  4、江苏新亚逾期付款情况下,已支付款项优先归还欠款利息;

  5、江苏新亚于中建三局退场后一个月内退还中建三局开业保证金200万元;

  6、2018年9月30日前,江苏新亚支付中建三局地下室后浇带工程款(2017年10月1日后施工部分)、垂直运输费用累计240万元;

  7、2018年9月30日前,中建三局全面退场。自2018年9月30日起,江苏新亚全面接管工程现场;

  8、中建三局在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下列义务:

  (1)、向江苏新亚提交竣工资料以及结算资料;

  (2)、办理完成钢结构前期库成品、半成品898.425吨与江苏新亚的交接手续。

  9、本案受理费158.5461万元,减半收取后79.27305万元、保全费0.5万元、担保费30.87323万元,共计110.64628万元由江苏新亚承担并于2018年9月30日支付第一笔款项时一并支付。

  10、中央商场对江苏新亚的上述所有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11、就案涉工程款,三方再无其他纠纷。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 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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