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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2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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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8-081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9月23日分别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18年9月27日在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湾坞镇青山绿水酒店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的董事6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6人(其中,董事张旸先生、陈星题先生,独立董事李映照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会议由董事长许开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下属公司荆门格林美与新展国际、广东邦普、印度尼西亚IMIP园区、阪和兴业拟签署〈关于建设印尼红土镍矿生产电池级镍化学品(硫酸镍晶体)(5万吨镍/年)项目的合资协议〉的议案》。

  《关于公司下属公司荆门格林美与新展国际、广东邦普、印度尼西亚IMIP园区、阪和兴业签署〈关于建设印尼红土镍矿生产电池级镍化学品(硫酸镍晶体)(5万吨镍/年)项目的合资协议〉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8-082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下属公司荆门格林美与新展国际、广东邦普、印度尼西亚IMIP园区、阪和兴业签署《关于建设印尼红土镍矿生产电池级镍化学品(硫酸镍晶体)

  (5万吨镍/年)项目的合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2018年9月27日,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格林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下属公司荆门格林美与新展国际、广东邦普、印度尼西亚IMIP园区、阪和兴业拟签署〈关于建设印尼红土镍矿生产电池级镍化学品(硫酸镍晶体)(5万吨镍/年)项目的合资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下属公司荆门格林美与新展国际(青山钢铁下属企业)、广东邦普(CATL控股公司)、印度尼西亚IMIP园区、阪和兴业签署《关于建设印尼红土镍矿生产电池级镍化学品(硫酸镍晶体)(5万吨镍/年)项目的合资协议》(以下简称“《合资协议》”)。《合资协议》所涉及的投资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通知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8年9月28日,交易各方签署了该协议。

  2、本次签署的合资协议在项目具体实施进度方面还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交易除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外,尚需经过中国国内境外投资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3、本协议的顺利履行预计将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一、对外投资概述

  鉴于印度尼西亚是世界红土镍矿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鉴于中国青山钢铁集团及关联方在印尼拥有多个镍矿山,镍金属储量超过1200万吨,其建成的印度尼西亚青山园区被中国政府与印尼政府先后确定为中国境外经济合作区、保税区,已建成码头(年3000万吨吞吐能力)、电力(200万KW)、道路交通、员工生活等完善的基础设施。鉴于广东邦普是CATL的控股企业,是公司的下游战略客户。公司下属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乙方”或“荆门格林美”)与新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简称“甲方”或“新展国际”,为青山钢铁下属企业)、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丙方”或“广东邦普”,为CATL控股公司)、印尼经贸合作区青山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丁方”或“印度尼西亚IMIP园区”)、日本阪和兴业株式会社(简称“戊方”或“阪和兴业”)于2018年9月28日签署了《关于建设印尼红土镍矿生产电池级镍化学品(硫酸镍晶体)(5万吨镍/年)项目的合资协议》,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组合资源、技术与市场,共同投资,在印度尼西亚中苏拉威西省摩洛哇丽县中国印度尼西亚综合产业园区青山园区开展镍资源冶炼与深加工,打造世界竞争力的新能源动力电池镍原料制造体系,建设世界先进的动力电池原料制造基地,满足世界新能源的发展对低成本、高质量镍资源的战略需求。

  2018 年9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下属公司荆门格林美与新展国际、广东邦普、印度尼西亚IMIP园区、阪和兴业拟签署〈关于建设印尼红土镍矿生产电池级镍化学品(硫酸镍晶体)(5万吨镍/年)项目的合资协议〉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签署的合资协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签署合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除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外,尚需经过中国国内境外投资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新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国籍:中国香港

  住所:香港九龙尖沙咀么地道61号冠华中心1楼2单元

  董事:项炳和

  新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是青山钢铁旗下的公司。青山钢铁是世界不锈钢行业的领袖企业,是中国民族企业的杰出代表,创造了从低品位红土镍矿到高级不锈钢制品全产业链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传奇,在印度尼西亚拥有多个储量丰富镍资源矿山,原矿储量在10亿吨以上,镍金属储量在1200万吨以上,并建成全球最大的镍铁合金冶炼产能,对全球镍资源市场有重要影响,是中国实施“一带一路”倡议以来的杰出企业。

  公司与新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二)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国籍:中国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智信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东

  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宁德时代(CATL)的控股企业,是从事废旧电池资源化回收处理和高端电池材料生产的领先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是中国早期从事三元动力电池材料制造领军企业之一,具有十余年三元材料制造的技术发展与产业经验。

  公司与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印尼经贸合作区青山园区开发有限公司(PT. Indonesia Morowali Industrial Park)

  国籍:印度尼西亚

  住所:Gd. Wisma Mulia Lt. 41 Suite 4101 J. Jend. Gatot Subroto

  No.42Kel.Kuningan Barat Kec. Mampang Prapatan Kota Adminstrasi

  Jakarta Selatan 12710

  董事长:黄卫峰

  印尼经贸合作区青山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是由青山系企业上海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PT. BintangdelapanInvestama(八星集团下属公司,印度尼西亚当地公司)经上海市商务部门批准在印度尼西亚设立,注册资本6080万美元。印度尼西亚IMIP园区作为中国印尼综合产业园区青山园区的开发业主,主要承担土地购买与土地开发,道路、码头及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园区行政、社会管理,园区安全保卫和环保等职能。

  公司与印尼经贸合作区青山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四)阪和兴业株式会社

  国籍:日本

  住所:东京都中央区筑地1-13-1

  法定代表人:古川弘成

  阪和兴业株式会社是日本上市公司,成立于1947年,注册资本4.2亿美元,是以经营钢铁为核心,兼营有色金属、食品、燃料、化工产品、木材、机械等多种商品的综合商社。

  公司与阪和兴业株式会社无关联关系。

  三、合资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资经营公司的名称、地址、组织形式

  1、根据印度尼西亚《有限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各方同意依据本协议条款在印度尼西亚境内建立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2、合资公司的名称为“青美邦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工商登记为准);英文名称为“PT. QMB New Energy Materials”。项目地址为:印度尼西亚中苏拉威西省摩洛哇丽县中国印度尼西亚综合产业园区青山园区 。

  3、合资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除印度尼西亚的有关法律、法令另有规定外,合资公司有权排除来自他人的干涉,自行支配和管理其所拥有的一切资产。合资公司自行承担其经营亏损和债务。

  4、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资公司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二)合资经营的范围和规模

  1、合资公司经营范围:镍资源开发与销售,电池级高纯硫酸镍、硫酸钴、硫酸锰的开发、生产与销售,电积铜以及其他化工原料的生产、购销。

  2、合资公司的生产规模及发展:初期目标为建成不低于5万吨镍金属湿法生产冶炼能力,4000吨钴金属湿法冶炼能力,产出5万吨氢氧化镍中间品、15万吨电池级硫酸镍晶体、2万吨电池级硫酸钴晶体、3万吨电池级硫酸锰晶体,将来依据全球市场需要调整产品结构与扩大生产规模。

  (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合资公司投资总额为7000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1000.00万美元。合资公司注册资本按照总投资的30%出资注册,作为项目资本金注资,各方以货币出资,其中:甲方出资4410万美元,持有合资公司21%股份;乙方出资7560万美元,持有合资公司36%股份;丙方出资5250万美元,持有合资公司25%股份,丁方出资2100万美元,持有合资公司10%股份,戊方出资1680万美元,持有合资公司8%股份。注册资本到位时间在1年内依据建设进度,分期到位。在同时符合当地法律和前述各方各自国籍所属国法律及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项目资本金之外所需的49000万美元资金由乙方与丙方按照59:41的比例分担解决。

  (四)出资及增资

  任何一方的出资可以由其自身完成,也可以由其关联方共同完成,当一方的出资由其关联方联合完成时,其职责权利执行本合同的规定不变。关联方包括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股东或者该方独资或直接控制的关联方。当发生关联方出资时,合资公司其余股东配合办理相关规范手续。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的,不论全部或部分,均须经其他方同意及董事会一致同意。合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由股东会与董事会会议通过。

  (五)合资公司基础设施、能源、原料、技术与土地

  1、合资公司有权使用丁方已经建设的道路、码头等基础设施,按照合理价格支付码头使用费,承担合理的道路维修费。并由丁方或其关联公司提供电力,电力价格按照园区提供给其他合资企业的供电模式与价格执行;

  2、合资公司所需红土镍矿原料优先从甲方与丁方拥有的矿山购买,甲方与丁方给予合资公司合理优惠。甲方承诺:项目建成运行10年内,保障优先合资企业红土镍矿供应,供应品位在镍金属含量1.0%以上,在合资企业需要保证供应时,每年保障供应镍金属不少于50000吨以上的镍矿资源。

  3、合资公司由乙方牵头,丙方协助完成相关的技术设计、技术培训与技术管理,保障生产正常。

  4、甲方与丁方向合资企业提供首期建设用地1800亩,其中核心冶炼区1000亩,选矿区用地500亩,硫酸厂用地300亩。

  (六)合营各方的主要义务

  甲方与丁方负责项目当地的报批、注册、红土镍矿供应及提供基础设施服务与后勤服务等;工厂建设、技术设计、方案论证、建设方案实施、员工培训、生产技术与产品品质管理等,由乙方牵头、丙方协助完成。

  (七)产品市场销售与竟业竞争

  合资公司的产品,原则上面向全球市场、按照市场公正价格公开销售。各方同意优先向全体股东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按照一定优惠进行销售。合资公司存续期间,在与市场同等价格且产品质量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使用镍原料的股东应优先购买合资厂产品;同时,在与市场同等价格下,合资公司或者其股东应优先将产品卖给股东或其下属企业或者股东参股的合资企业。

  (八)股东会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决定合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合资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对合资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对合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对合资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注销作出决议,修改合资公司章程,审议合资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事宜,对合资公司对外担保(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担保除外)、借贷、对内和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并购、项目合作、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审议股权(含虚拟股权)激励方案和计划事项以及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认为的重大事项的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事项需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九)董事会

  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甲、丙、丁、戊方各委派1名,乙方委派两名。董事任期为3年,可以连派连任。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的董事担任。

  (十)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构成,其中甲、乙、丁各委派一名,丁方委派的监事担任监事会主席。监事的任期为3年,可连派连任。

  (十一)经营管理机构

  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财务负责人一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首任总经理由丙方推荐,由董事会任命。首任财务负责人由甲方推荐,由董事会任命。副总经理各股东均可推荐,均由董事会择优聘用和解聘。

  (十二)税务、财务、审计

  合资公司依照印度尼西亚有关法律、法令的规定缴纳各种税金,合资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印度尼西亚有关法律、法令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合资公司采用印尼盾为记帐本位币。合营各方均有权随时委派本方财务人员或聘请审计师查阅、检查、复印合资公司帐簿,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查阅、检查、复印方负担。

  (十三)利润分配

  合资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但是各项基金总比例不超过10%,各项基金期末余额合计达到注册资本的20%后不再提取。合资公司各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按照会计准则提取各项基金后,原则上按合营各方股份比例向合营各方进行分红。

  (十四)期限、终止

  合资公司经营期限为3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延长经营期限。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除第3种情形外,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终止合营。属于第3种情形的,违反本协议、其他协议或合资公司章程规定的一方无权要求终止合资经营:

  1、自合资公司成立之年(包括合资公司成立之年)起算,无论因何原因,连续5年发生单年度亏损且没有扭转亏损的有效措施时;

  2、违反有关法律、法令,被政府命令关闭时;

  3、因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合资公司章程或者合营各方达成的其他协议的规定,其他方催促其纠正该违反行为,但自该催告之日起经过60天仍未纠正时且影响合资公司存续或正常经营的;

  4、各方就解散合资公司达成书面协议时。

  (十五)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印度尼西亚法律。因本协议或合资公司章程内容或者本履行、执行而产生的所有争议,各方应当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通过仲裁解决。仲裁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并在香港仲裁中心仲裁。

  (十六)附则

  本协议经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报经各方法定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项目需要经过中国国内境外投资管理机构核准的核准后生效。

  四、本次交易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鉴于新能源汽车产业正在爆发性增长,成为引领世界绿色发展的主力产业。三元动力电池已经成为新能源汽车的主流动力,高镍三元材料则是三元动力电池的核心材料,占据三元电池成本的40%以上,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全球商用化,高镍三元材料对一级镍资源的需求可能出现爆发式增长,镍资源将在2020年后出现严重供应短缺,镍资源的战略安全已经成为全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掌握镍资源者将拥有行业的话语权。

  印度尼西亚是世界红土镍矿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占有世界红土镍矿储量的10%以上,主要资源集中在苏拉威西岛和附近岛屿。签约伙伴青山钢铁开疆拓土,率先在印度尼西亚拥有多个储量丰富的镍资源矿山,原矿储量在10亿吨以上,镍金属储量在1200万吨以上,并建成全球最大的镍铁合金冶炼产能,对全球镍资源市场有重要影响。印度尼西亚青山园区总投资已达50亿美元,已成为世界最大的由红土镍矿直接生产不锈钢的全产业链生产基地,年产300万吨不锈钢热轧板卷,园区已经建成码头(年3000万吨吞吐能力)、电力(200万KW)、道路交通等完善基础设施,园区员工30000余名,成为中国政府 “一带一路”倡议对接印度尼西亚“全球海洋支点”战略的杰出代表。

  本次签署合资协议,是公司与青山钢铁、CATL控股公司广东邦普行业资源巨头和市场巨头的历史性战略合作,战略牵手上游镍资源与下游市场,实现“资源+技术+市场”的巨变效应,全面提升公司在三元材料制造领域的前端资源获取与后端市场占有的核心竞争力,将降低公司三元材料核心业务产业链成本,对格林美构建全球竞争力的三元动力新能源原料与材料制造商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并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本次交易除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外,尚需经过中国国内境外投资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能否获得上述相关许可和备案尚具有不确定性。同时,本次签署的合资协议项目在具体实施进度方面可能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对外投资将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分期出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2、经各方签署的《关于建设印尼红土镍矿生产电池级镍化学品(硫酸镍晶体)(5万吨镍/年)项目的合资协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8-083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18年10月16日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0月16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1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15:00至2018年10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8年10月10日

  7.出席对象:

  (1)凡2018年10月1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8.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宝安区海秀路荣超滨海大厦A座20层)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3.审议《关于拟继续申请发行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下属公司荆门格林美与新展国际、广东邦普、印度尼西亚IMIP园区、阪和兴业拟签署〈关于建设印尼红土镍矿生产电池级镍化学品(硫酸镍晶体)(5万吨镍/年)项目的合资协议〉的议案》。

  上述提案已经2018年9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2018年9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述第1提案和第2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时间:2018年10月11日9:00~17:00

  (二)登记方式:

  1.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券账户卡;

  2.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

  3.个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证券账户卡;

  4.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亲笔签署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

  5.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复印件。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信函或传真方式以2018年10月11日17:00前到达本公司为准)

  (三)登记地点: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海秀路荣超滨海大厦A座20层

  邮政编码:518101

  联系电话:0755-33386666

  指定传真:0755-33895777

  联 系 人:欧阳铭志、程青民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并对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进行具体说明。可将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的具体操作内容作为股东大会通知的附件披露。(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六、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为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2、请各位股东协助工作人员做好登记工作,并届时参会。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 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340”;

  2、投票简称为 “格林投票”;

  3、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 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8年10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 和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8年10月16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股东单位)出席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人证券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书签发日期:

  委托有效期:

  本人(本股东单位)对该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各项提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特别说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在“同意”、“反对”、“弃权”的方框中

  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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