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华泰证券 证券代码:601688编号:临2018-060
债券简称:16华泰C2 债券代码:14503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16华泰C2”次级债券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2018年10月17日
●赎回价格:103.12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赎回款发放日:2018年10月22日(因2018年10月21日为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8年10月18日)起,“16华泰C2”次级债券将停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16华泰C2”次级债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摘牌。
2018年10月22日(因2018年10月21日为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公司可于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公司决定行使“16华泰C2”次级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16华泰C2”次级债券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16华泰C2”次级债券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有关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条款的相关约定,发行人有权于本期次级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利,本期次级债券将被视为第2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次级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次级债券到期本息支付方式相同,将按照本期次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利,则本期次级债券将继续在第3年存续,且在第3个计息年度票面利率在初始发行利率的基础上提高300个基点。
二、本次公司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 赎回条件的有关情况
2018年10月22日(因2018年10月21日为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16华泰C2”次级债券的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可于本次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二) 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18年10月17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6华泰C2”次级债券的全部持有人。
(三) 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赎回的约定,“16华泰C2”次级债券的赎回价格为103.12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本次赎回的本金总额为3,000,000,000元,兑付第2个计息年度利息总额为93,600,000元,本息总金额为3,093,600,000元。
(四) 关于征收次级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本期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赎回程序
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使“16华泰C2”次级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公告》(2018年9月4日)以及三次提示性公告(分别为2018年9月6日、2018年9月11日、2018年9月13日),通知“16华泰C2”次级债券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事项。
公司本次执行全部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8年10月18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6华泰C2”次级债券将全部被冻结。
(六)赎回款发放日:2018年10月22日(因2018年10月21日为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记减持有人相应的“16华泰C2”次级债券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七)交易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8年10月18日)起,“16华泰C2”次级债券将停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16华泰C2”次级债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摘牌。
三、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部
联系电话:021-83387121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29日
证券简称:华泰证券证券代码:601688 编号:临2018-061
债券简称:16华泰C1债券代码:14502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年次级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12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10月15日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次级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0月15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10月14日至2018年10月13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次级债券(第一期)》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次级债券(第一期)。
2、 证券简称及代码:16华泰C1,代码为145029。
3、 发行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和期限: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50亿元,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5、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上证函【2016】1832号文件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30%。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本年度的计息期限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
9、付息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付息日为2018年10月15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11?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票面利率为3.30%,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日为2018年10月15日。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12日
2、债券付息日:2018年10月1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10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次级债券(第一期)”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本期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奚东升
联系电话:025-83387118
2、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联系人:王成成
联系电话:025-8338775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