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15日
● 债券付息日:2018年10月16日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发行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0月16日开始支付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况
1.债券名称: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4国电03”,代码122493。
3.发行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
5.债券期限:5年。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52号)文核准。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利率:3.87%,在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5年10月16日至2020年10月15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0月16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信用等级: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10月16日到2018年10月15日。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3.87%。
3.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15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18年10月16日。
三、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4国电03”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9号楼
法定代表人:乔保平
联系人:张培
联系电话:010-58682100
传真:010-64829902
邮政编码:100101
2. 保荐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联系人:冯博
联系电话:010-56839578
传真:010-56839400
邮政编码:100032
3.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宋颐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504
4.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00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