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科技”)由于借款合同纠纷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递交了民事诉状,大连中院向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送达了民事诉状、传票等诉讼材料。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9月6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的《关于收到重大诉讼材料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6)。
二、进展情况
2018年9月27日,公司收到大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辽02民初1209号,主要内容如下:
大连中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应驳回高金科技的起诉。就本案纠纷高金科技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大连中院裁定:驳回原告高金科技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确定。目前公司无法确定高金科技是否上诉或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18)辽02民初1209号。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