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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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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22 证券简称:新通联 公告编号:临2018-033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17号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4.3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86,2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253,533,300.0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5年5月11日出具了天健验(2015)2-2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2018年4月18日、2018年5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变更投资项目的议案》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绿色重型包装材料建设项目”变更为“笔电包装—微电子产业配套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重庆新通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新通联”)。公司拟对重庆新通联增资6400万元,其中包括5910万元募集资金及理财收益和利息,增资完成后,重庆新通联注册资本变更为6700万元。

  三、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情况

  为确保募集资金专用于募投项目,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经公司2018年8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由全资子公司重庆新通联增加设立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门用于“笔电包装—微电子产业配套建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和使用。

  ■

  2018年9月21日,公司、重庆新通联、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四、《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重庆新通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丙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为:重庆新通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笔电包装-微电子产业配套建设项目专户,账号为630332227,截至2018年9月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笔电包装-微电子产业配套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记性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专户不得提现,不得通兑,不得透支,不能办理支票业务,不得办理网银等自助转账功能,但可以开通网上查询功能。对甲方上述不得办理的相关业务申请,乙方有权拒绝办理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毛传武、张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或甲方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通联股份”)、重庆新通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新通联”)均需按照本协议额约定履行甲方义务,且新通联股份和重庆新通联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新通联股份和重庆新通联需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效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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