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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2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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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商业城           公告编号:2018-044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现就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向盛京银行申请人民币11.2亿元授信额度,期限一年。经盛京银行审批后,实际批复人民币11.2亿元授信额度,期限一年。现该授信额度即将到期,根据公司实际状况及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以自有房产及土地作抵押,同时,公司以持有的铁西百货99.82%股权提供质押,向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期限一年。最终授信额度、期限和利率以与银行签订的相关合同为准。

  拟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为:

  房产 103,400.22平方米, 截止2018年6月末,账面价值92,960.18万元;

  土地 15,638.51平方米,截止2018年6月末,账面价值32,188.89万元;

  上述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合计为125,149.07万元。

  拟用于质押的股权为:

  公司持有的子公司铁西百货99.82%股权。

  如上述授信额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授权董事长或由董事长委托相关人员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本议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商业城          公告编号:2018-045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东减持,股份受让人增持,均无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接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深圳市琪创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琪创能”)的通知:

  2018年9月26日,琪创能与王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1%),转让价格为5.83元/股,现将本次股份转让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甲方)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市琪创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广东省深圳市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405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2726992

  经营期限:2007-05-28 至 无固定期限

  主要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房屋租赁。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3B

  2、受让方(乙方)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王强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长安花园C栋20A

  身份证号码:410711********0514

  3、担保方(丙方)

  担保人1:张瑜红

  身份证号码:442501********1020

  联系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文明一路七巷6号

  担保人2:张瑜文

  身份证号码:442501********1015

  联系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麦兴路6号1栋508房

  以上担保人1、担保人2通称为“担保人”或丙方。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8 年9月26日,琪创能与王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000万股,转让价格为5.83元/股。

  本次协议转让前,琪创能持有公司股份15,925,0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4%;本次协议转让后,琪创能持有公司股份5,925,0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3%。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标的股份情况

  1.1 甲方现持有公司上市非限售流通股共计15,925,09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940%)。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1%)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

  1.2 标的股份的状态:甲方已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质押式回购协议》,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全部质押给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权人),担保期限一年,平仓线为130%。

  2.股份转让价款与支付方式

  2.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方式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交易。实际交易的价格以5.83元/股作为甲乙双方约定交易的价格,此次股份转让的总价款为人民币58,3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捌佰叁拾万元整)。

  2.2 支付方式

  (1)乙方应在签署转让协议书之日起,2018年9月26日之前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的人民币36,287,334.33元(大写:人民币叁仟陆佰贰拾捌万柒仟叁佰叁拾肆元叁角叁分整)。若乙方未按本款约定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逾期款项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经甲方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转让协议,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2)本次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过户登记交易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全部付清本次股份转让款之余款,即人民币22,012,665.67 元(大写:贰仟贰佰零壹万贰仟陆佰陆拾伍元陆角柒分)。受让方未按时支付股份转让余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款项的千分之一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3.标的股份交易方式

  3.1 甲方保证并承诺,乙方在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的人民币36,287,334.33元后,标的股份能够在2018年10月10日之前内解除质押(但因发生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等原因导致无法在2018年10月10日之前内解除质押的,双方应协商安排延长期),并保证标的股份上不会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它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保证质权人能够根据双方交易的需要配合标的股份的解质押。

  3.2 在股份转让生效后及乙方支付第一笔款项后的次日内,双方应及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手续。

  3.3 甲乙双方同意,如因非乙方原因导致标的公司甲方在乙方支付完第一笔股份转让款后20日内完不成标的股份的过户(以中登公司登记为准)手续的,乙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立即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款。如因是甲方原因导致的,甲方还应向乙方承担本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

  3.4 甲方同意,因转让协议3.3条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甲方应在乙方向甲方发出要求退还已支付股份转让款的3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款,逾期支付的按照需返还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承担滞纳金。

  3.5 在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并且甲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3.6 双方同意,乙方按其所受让标的股份比例分享基准日(转让协议签署之日)公司利润或分担基准日公司的风险及亏损。

  4.甲方陈述、保证与承诺

  4.1 甲方保证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权签署转让协议书,至协议书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转让协议书项下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4.2 甲方保证已就转让协议书涉及的有关情况向受让方作了披露,不存在对转让协议书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已有的或潜在的行政调查、诉讼、仲裁等)。向受让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不真实且该等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给受让方造成重大损失的,转让方应承担等额赔偿责任。

  4.3 甲方保证签署、交付及履行转让协议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自身的公司章程,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公告等程序。

  4.4 甲方保证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4.5 甲方保证对标的股份中各自转让的股份数量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并未设置未披露的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4.6 甲方有义务协助公司、受让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4.7 甲方负责向监管机构申领、备案或取得由其授予、备案或签发的一切确保转让协议书全面执行的许可证、批文、授权书和注册登记等(如有);向第三人交付或取得一切为使转让协议书全面执行的通知、批准、弃权书、同意函和授权书等(如有)。

  4.8 在转让协议书签署后,甲方不得与转让协议书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协议书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标的股份的文件,确保标的股份在过户日前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折价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以处置(简称“排他义务”)。但若乙方未按转让协议约定按时支付股份转让款,且经甲方催告后三日内乙方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条约定的排他义务而不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9 及时履行法律法规、转让协议书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5.乙方陈述、保证、承诺

  5.1 乙方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转让协议书,至转让协议书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转让协议书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5.2 乙方保证其在转让协议书审核或批准机关批准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受让主体的各项资格要求。

  5.3 乙方保证按照转让协议书规定,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并保证其用于支付标的股份转让的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5.4 乙方保证签署、交会及履行转让协议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自身的公司章程,不违反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5.5 乙方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转让协议书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其他相关各方办理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批准等相关手续(如有),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协助公司、转让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种事项。

  5.6 及时履行法律法规、转让协议书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6.丙方的保证责任

  丙方确认已清楚此次交易的价格和方式,自愿为甲方就转让协议项下甲方义务及承诺、保证向乙方提供履约保证担保。如因转让协议第3.3条、第3.4条以及甲方违反第4条规定导致甲方需向乙方承担资金返还、违约金以及其他损失赔偿责任的,丙方同意与甲方一起承担无限连带的返还或赔偿责任。丙方担保的范围:甲方应返还的股权转让款、逾期支付滞纳金、违约金以及其他因乙方维权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担保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转让方和受让方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次股份转让不涉及公司员工安置事项。

  上述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上述权益变动具体事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风险提示

  上述股份转让存在可能因为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转让无法完成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27日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的名称: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商业城

  股票代码:60030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市琪创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3B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3B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8 年 9 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 ”)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商业城”)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商业城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报告书中下列用语为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股东情况

  ■

  三、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

  四、持有或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 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持有或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 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商业城5,925,090股,其中2,296,600股处于质押状态。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未来股份增减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的战略发展和资金安排等需求而作出的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无股份增减持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一、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商业城15,925,09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约8.94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上市公司5,925,09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3.3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转让方式、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数量、价格、金额

  此次协议过户的数量为10,000,00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10,000,000股股份转让给受让方。双方约定股份转让价格为5.83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58,3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捌佰叁拾万元整)。

  (二)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1、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2018年9月26日之前(包括当日)受让方(指:王强,下同)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36,287,334.33 元(大写:人民币叁仟陆佰贰拾捌万柒仟叁佰叁拾肆元叁角叁分);

  2、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过户登记交易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款之余款,即人民币22,012,665.67 元(大写:贰仟贰佰零壹万贰仟陆佰陆拾伍元陆角柒分)。

  (三)股份过户

  《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及受让方支付第一笔款项后的次日内,协议各方应及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手续。

  (四)协议的生效条件

  出让受让双方均已获得了签署本协议应取得的所有合法决议和授权,本协议自出让受让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累计质押10,000,000股。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自《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起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均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也可以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深圳市琪创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刘文凤

  日期:2018 年9月26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署页)

  深圳市琪创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刘文凤

  日期:2018 年 9 月26日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的名称: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商业城

  股票代码:60030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王强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百花四路11号长安花园C栋20A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平安金融中心 102 层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8 年 9 月 26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商业城”)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商业城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报告书中下列用语为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王强,男,1972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10711********0514 ;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百花四路11号长安花园C栋20A  。

  二、持有或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 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持有或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 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 股。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未来股份增减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的战略发展而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不存在其他增持或减持商业城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一、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商业城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1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6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转让方式、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数量、价格、金额

  此次协议过户的数量为10,000,000股,深圳市琪创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10,000,000股股份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双方约定股份转让价格为5.83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58,3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捌佰叁拾万元整)。

  (二)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1、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2018年9月26日之前(包括当日)受让方(指:王强,下同)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36,287,334.33 元(大写:人民币叁仟陆佰贰拾捌万柒仟叁佰叁拾肆元叁角叁分);

  2、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过户登记交易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款之余款,即人民币22,012,665.67 元(大写:贰仟贰佰零壹万贰仟陆佰陆拾伍元陆角柒分)。

  (三)股份过户

  《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及受让方支付第一笔款项后的次日内,协议各方应及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手续。

  (四)协议的生效条件

  出让受让双方均已获得了签署本协议应取得的所有合法决议和授权,本协议自出让受让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出让方累计质押10,000,000股。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以上披露的股权转让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商业城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被置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也可以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王强

  日期:2018 年 9 月 26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强

  日期:2018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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