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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2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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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华通医药 公告编号:2018-060号
债券代码:128040 债券简称:华通转债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43号)核准,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公开发行了224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2,400.0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6,474,905.6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17,525,094.3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8年6月22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8] 第ZF1053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开设了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与保荐机构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证券”)及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8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浙江景岳堂药业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浙江景岳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岳堂药业”)进行增资,用于实施年产10000吨中药饮片扩建项目及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9号)。作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景岳堂药业为本次募集资金开设了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2018年9月26日,公司及景岳堂药业与保荐机构华金证券、募集资金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子公司为本次募集资金开立的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及景岳堂药业(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华金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一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1”),账号为575903034110108,甲方二在乙方开设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专户1、专户2以下合称“专户”),账号为571912312210101;截至2018年9月12日,专户1余额为98,125,343.54元,专户2余额为66,610,405.66元。甲方一在乙方开立的专户1资金用途仅限于向专户2划付资金,甲方二承诺专户2仅用于年产10000吨中药饮片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结构性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续存。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惠君、陈洁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壹仟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条款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乙方除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外,对专户资金的使用、汇划不承担任何监管责任。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9年12月31日)后失效。原监管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二)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及景岳堂药业(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华金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一已在乙方下属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1”),账号为3371020010120100248259,截至2018年9月12日,专户1余额为216,752.77元;甲方二已在乙方下属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账号为3371020010120100255682,截至2018年9月12日,专户2余额为53,389,594.34元。专户1仅限于向专户2转账,专户2仅用于甲方“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结构性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续存。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惠君、陈洁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壹仟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相关条款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9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及景岳堂药业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保荐机构华金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及景岳堂药业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保荐机构华金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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