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之联 公告编号:2018-064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情况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之联”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9月20日以书面及邮件通知的方式发出,并于2018年9月25日在公司8层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11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此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决议有效期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公司拟减少一个独立董事席位、一个非独立董事席位,增加董事会副董事长职务,同时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公司章程修改内容如下:
■
此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审议通过《关于限售股东承诺事项实施方式变更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此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限售股东承诺事项实施方式变更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4、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以资产抵押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全资子公司以资产抵押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5、审议通过《关于选聘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此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独立董事辞职与选聘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6、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构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由于公司董事会的人数发生变化,董事会同意调整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调整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如下:
1、战略委员会:王东辉、杨跃明、张彤、霍向琦、李全(独立董事)、王琳(独立董事),其中王东辉任主任委员。
2、提名委员会:王琳(独立董事)、伍利娜(独立董事)、鞠海涛,其中王琳(独立董事)任主任委员。
3、审计委员会:伍利娜(独立董事)、李全(独立董事)、方勇,其中伍利娜(独立董事)为主任委员。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李全(独立董事)、伍利娜(独立董事)、王东辉,其中李全(独立董事)任主任委员。
独立董事伍利娜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且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公司将于2018年10月12日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选聘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拟于2018年10月12日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延长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限售股东承诺事项实施方式变更的议案》、《关于选聘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相关事宜。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伍利娜女士简历
伍利娜,女,1972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副教授。1988年9月至1992年6月就读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1993年9月至1996年6月就读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0年9月至2003年6月就读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获管理学博士学位。1992年7月至1993年8月,任北大方正集团公司职员;1996年7月至今,历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伍利娜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聘任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况;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且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之联 公告编号:2018-065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情况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之联”或“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9月25日在公司8层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工作仍需继续实施,延长决议有效期,有利于确保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工作的持续、有效、顺利进行。因此,监事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限售股东承诺事项实施方式变更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限售股东变更承诺事项实施方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承诺事项实施方式变更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可操作性,能够尽快促使限售股东王晓艳实施对公司的业绩补偿,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之联 公告编号:2018-066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辞职与选聘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之联”或“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收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光明先生、张然女士与非独立董事张春辉先生的书面辞职文件。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任光明先生在公司连续任职将满六年,因任职期限将届满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张然女士由于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公司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为更好地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公司(甲方)于2013年5月24日与上海翊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翊辉投资”)、上海奥力锋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简称“奥力锋投资”)(上述两方统称“乙方”)及黄翊、张春辉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协议》第八条8.2款:各方同意,如果乙方持有甲方的股权比例低于10%,通过乙方提名的董事应辞任。目前翊辉投资和奥力锋投资合计持股比例为9.44%,因此张春辉先生申请辞任公司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
辞职后,任光明先生与张然女士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张春辉先生将继续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此外,为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拟将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改为九名董事组成,并提供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任光明先生与张然女士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独立公正、勤勉尽责,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张春辉先生在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的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公司董事会对任光明先生、张然女士与张春辉先生表示衷心感谢!
由于任光明先生与张然女士两位独立董事辞职,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任光明先生与张然女士的辞职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期间,任光明先生与张然女士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在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聘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构成的议案》,拟补选伍利娜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任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补选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伍利娜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伍利娜女士简历
伍利娜,女,1972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副教授。1988年9月至1992年6月就读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1993年9月至1996年6月就读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0年9月至2003年6月就读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获管理学博士学位。1992年7月至1993年8月,任北大方正集团公司职员;1996年7月至今,历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伍利娜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聘任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况;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且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之联 公告编号:2018-067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决议有效期的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之联”或“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相关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截至目前,该决议的有效期已过。
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证监许可〔2017〕1951号《关于核准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孙志民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公司向孙志民发行23,613,647股股份、向侯卫民发行2,623,738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43,080万元,该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017年11月7日,公司已完成了标的资产深圳市赞融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并于2017年11月9日发布《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2017年12月22日,公司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完成了向孙志民、侯卫民合计发行26,237,385股股票,该部分股票已于2017年12月25日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工作仍需继续实施。鉴于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该事项决议有效期已过,为确保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延长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决议有效期,直至本事项实施完毕。除延长决议有效期外,本事项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9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之联 公告编号:2018-068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东承诺事项实施方式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之联”或“公司”)于近日收到限售股东王晓艳与公司签署的《协议书》,拟变更其相关承诺事项实施方式,公司已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董事会、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承诺事项的背景及内容
(一)原承诺事项的相关背景情况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荣之联”)于2013年12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西安壮志凌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2,180万元收购王晓艳、孙睿、赵雷、李旭宁、季献忠、牛永刚6人(以下统称“转让方”)持有的西安壮志凌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壮志凌云”)100%股权,并与转让方签订了《股权收购协议》及《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统称“协议”),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款中的1,200万元在扣除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税费36万元后,余款1,164万元专项用于转让方在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购买公司已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锁定,作为转让方业绩承诺履约的担保。
截至2014年2月19日,转让方已按照协议约定从二级市场完成公司股票的购买,共计473,250股,其中:王晓艳182,950股、孙睿215,150股、赵雷14,250股、李旭宁13,900股、季献忠23,400股、牛永刚23,600股,并于2014年2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票锁定,锁定期三十六个月。2016年6月23日,公司实施了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转增后各转让方持有的股票数变更为:王晓艳274,425股、孙睿322,725股、赵雷21,375股,李旭宁20,850股、季献忠35,100股、牛永刚35,400股,共计709,875股。
(二)原承诺事项中涉及的具体承诺情况说明
1、转让方承诺:按照协议约定购买公司股票后,将其购买的股票自购买之日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锁定,锁定期为三十六个月;各方同意,只有在本协议约定锁定期结束并且转让方履行完毕业绩补偿承诺之后或出现本协议约定的承诺中止情况,公司才有义务配合转让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对转让方按照协议约定购买的公司股份进行解锁;
2、如果转让方股权锁定期间,公司发生送股、配股、转增等情形,转让方据此取得的增量股票部分亦应计入锁定股票总数;
3、除非征得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书面同意,转让方对其在本协议中约定认购的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内不得用于质押或设置其它第三方权益;
4、壮志凌云2014、2015、2016 年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200万元;如达不到上述业绩,转让方将以现金进行业绩补偿;
5、王晓艳、孙睿、赵雷、李旭宁的补偿上限为其各自持有的全部锁定股票变现的金额(扣除股票交易成本和相关税费),牛永刚、季献忠的补偿上限为其各自持有的全部锁定股票变现的金额的50%,仍有未弥补的部分不再另行补偿。
(三)原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说明
经公司与转让方确认,壮志凌云2014、2015、2016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未完成《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的业绩。根据协议约定,转让方均应按照补偿上限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王晓艳、孙睿、赵雷、李旭宁的补偿上限为其各自持有的全部锁定股票变现的金额(扣除股票交易成本和相关税费),牛永刚、季献忠的补偿上限为其各自持有的全部锁定股票变现的金额的50%,仍有未弥补的部分不再另行补偿。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披露的《关于壮志凌云业绩承诺实施的现金补偿公告》(公告编号:2017-104)。
截至2017年11月10日,公司已收到孙睿、赵雷、李旭宁、牛永刚、季献忠的最终业绩补偿款合计7,136,639.26元,以上5位转让方已按照约定履行了现金补偿义务,王晓艳尚未履行对公司的业绩补偿义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披露的《关于壮志凌云业绩承诺实施现金补偿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123)。
二、 变更后的承诺事项实施方式
由于王晓艳一直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8)京0108民初20794号),请求判令王晓艳支付现金补偿款及利息、诉讼费,并申请对王晓艳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2018年8月24日,公司与王晓艳签署了《协议书》。该《协议书》对于原协议约定的承诺事项实施方式进行了变更:公司先行配合王晓艳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对其持有的公司限售股份进行解锁,股份解锁上市流通后于5个交易日内择日、择价卖出,全部股票的变现款作为王晓艳对公司的业绩补偿款(扣除股票交易成本和相关税费)。
该《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在本次274,425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后,5个交易日内择日、择价卖出;
2、双方依据股票售出后银证转账记录的转至王晓艳银行账户的金额,向法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
3、公司在《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法院将相关款项从王晓艳的银行账户中扣划至法院账户;
4、自确认《民事调解书》中所载款项已实际扣划至法院账户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对王晓艳名下银行账户的司法冻结措施。
三、承诺实施方式变更的风险提示
本次承诺实施方式变更存在因限售股东不配合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公司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的风险,若出现上述情况,双方将继续诉讼程序,由法院裁决解决争议。
四、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售股东承诺事项实施方式变更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关于公司限售股东王晓艳承诺事项实施方式变更,独立董事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判断后认为:王晓艳由于个人原因一直未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本次承诺事项实施方式变更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可操作性,能够促使王晓艳尽快履行对公司的业绩补偿义务,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本次限售股东承诺事项实施方式变更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售股东变更承诺事项实施方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承诺事项实施方式变更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可操作性,能够尽快促使限售股东王晓艳实施对公司的业绩补偿,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律师的相关法律意见
经过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限售股东变更承诺事项实施方式事项的分析和判断,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股权收购协议》、《补充协议》和《协议书》关于业绩承诺补偿事宜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且可执行的。
2、如果《协议书》中确认的王晓艳持有的荣之联274,425股股票确实为其在荣之联2016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所持有的全部锁定股票,《协议书》中关于王晓艳将该274,425股股票在二级市场售出并以售出后所得全部现金款项履行向荣之联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的义务,符合《股权收购协议》和《补充协议》关于业绩承诺及补偿的约定。
3、《股权收购协议》约定“业绩补偿于2016年度完成年度审计后1个月内进行”,根据《协议书》确认的事实,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王晓艳的业绩承诺补偿仍未完成,对此,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由于王晓艳不配合等原因导致《协议书》无法履行,荣之联有权继续诉讼程序,依据《股权收购协议》和《补充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
4、荣之联在处理业绩承诺补偿事宜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授权批准程序,并履行法律及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荣之联限售股东王晓艳业绩承诺及补偿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4、《关于西安壮志凌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
5、《壮志凌云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6、《协议书》;
7、《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之联 公告编号:2018-069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以资产抵押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以资产抵押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之联”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赞融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融电子”)根据其业务发展的需要,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金额为3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日常经营。公司为赞融电子提供最高债权额为30,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实际担保金额、期限等以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以上事项已经公司2018年8月1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
为满足银行对赞融电子申请授信的新增要求,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以资产抵押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同意赞融电子以4处自有房产就该笔授信向银行追加抵押,具体情况如下:
一、赞融电子的基本情况
1、名称:深圳市赞融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公司
3、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卓越时代广场2607、2608、2609
4、法定代表人:孙志民
5、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1997年10月27日
7、营业期限:长期
8、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购销(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金融设备的上门维护、购销,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房屋租赁。
9、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2017年度财务数据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8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抵押资产的基本情况
本次抵押的资产全部为赞融电子的自有产权房屋,具体情况如下:
■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次抵押房产的账面原值为1,104.6万元,累计折旧408.1万元,账面价值为696.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0.12%。
除本次抵押外,以上房产不存在其他抵押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措施。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全资子公司以资产抵押申请银行综合授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授权赞融电子法定代表人孙志民先生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前述资产抵押事项,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之联 公告编号:2018-070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0月12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0月11日-2018年10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0月12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11日15:00至2018年10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以上方式重复参加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公司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将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6、股权登记日:2018年9月28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2018年9月2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6号楼(荣之联大厦)
二、会议审议议案事项
1、《关于延长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3、《关于限售股东承诺事项实施方式变更的议案》;
4、《关于选聘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上述议案1、2需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对上述议案,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上述议案的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三、议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编码示例表
■
四、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凡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请持本人身份证(委托出席者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二)。
(2)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请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股票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3)股东可采用现场登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登记。异地股东可将相关证件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登记(传真号码:010-62602100,邮箱地址:ir@ronglian.com)(须在2018年10月10日17:30前发送至该传真或邮箱,并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公司。
2、登记时间:2018年10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30
3、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6号楼8楼证券部
4、会议费用: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2、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6号楼(荣之联大厦)
3、公司邮编:100015
4、联系人:史卫华、胡影
5、联系电话:010-62602016
6、联系传真:010-62602100(传真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7、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642。
2、投票简称:荣联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累积投票提案。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8年10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0月11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8年10月12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下称“受托人”)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18年10月12日召开的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自本次授权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
注:1、在议案对应的表决意见空格内打“√”,每一议案只能选择“同意”、 “反对”、 “弃权”三者中的之一,多选或未选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2、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要股东本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需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3、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委托人签名(盖章):受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委托人持股数:股
委托日期:年月日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之联 公告编号:2018-071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伍利娜,作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4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四、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收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七、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三十、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三十一、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0次,未出席会议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四、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职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伍利娜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 伍利娜
日期 :2018-09-25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之联 公告编号:2018-072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伍利娜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4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4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四、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五、被提名人及被提名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六、被提名人及被提名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七、被提名人及被提名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八、被提名人及被提名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被提名人、被提名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收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七、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二十八、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该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三十、被提名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三十一、被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0次,未出席会议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四、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五、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七、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职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