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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2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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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上接A25版)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审慎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下,力争总回报最大化,以谋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全球科技互联主题相关公司的股票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通过港股通机制所投资的香港市场股票不超过基金股票资产的超过5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其中主要境外市场有:美国、欧洲、日本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国家或地区。

  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和港股通机制进行投资。

  三、投资策略

  (一)股票投资策略

  1、全球科技互联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投资的全球科技互联主题范畴是指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直接或间接利用互联网等手段从事业务或做相关布局的行业及公司,包括直接利用互联网络以及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与互联网相互依存的技术手段及商业模式经营的公司。二是直接或间接利用移动通信、移动设备、数据处理、IT 技术从事业务或相关布局的行业及公司,包括移动通信领域设备的原材料供应商、设备制造商、应用软件开发商、广告代理商、平台提供商以及云服务提供商等。三是传统行业中运用科技互联技术、理念对企业生态进行变革和重构的企业,包括利用互联网思维对企业架构、流程和经营理念的重构以及利用科技互联技术对产业改造,促进产业升级的公司。

  2、投资策略

  (1)股票初级筛选

  根据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和其他公司信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初步筛选出具备良好品质和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财务分析:综合分析上市公司的业务收入、利润、资产负债情况、现金流及其增长,筛选出财务稳健、具备成长性的上市公司;

  商业模式分析:重点分析公司是否具有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关注公司的市场份额或经营利润是否在不断提升。

  公司管理层分析:重点分析公司管理团队是否具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分析要点包括是否具备较强的商业计划执行能力,资本扩张政策是否得当,如对投资收益率和股本回报率的判断和合理运用。

  (2)公司深度基本面分析

  通过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与实地调研,从3-5年较长的周期内从成长性和品质两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度研究。对公司成长性的分析主要从市场环境、行业特征、市场竞争力、盈利能力及管理团队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对公司品质分析主要从公司的盈利质量、经营现金质量、公司治理能力、远期发展战略及内在竞争优势等方面综合分析。

  (3)投资价值评估

  对经过深入基本面分析,具备良好品质和成长性的上市公司,通过相对估值和绝对估值方法分析股票的合理估值,筛选出市场价格低估或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

  (4)投资组合构建与管理

  对于具备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股票,结合宏观经济和政策、证券市场状况、市场流动性和公司行为等,按照投资目标,构建投资组合。基金根据具体股票的投资价值、行业分类和风格特征,进行合理的比例配置,以达到投资组合收益和风险的平衡和优化。

  (5)投资组合的调整和优化

  基金管理人及时跟踪全球经济形势、证券市场状况,进行财务报表分析、实地调研,通过内部研究报告,结合外部研究报告对个股及相关信息进行持续的追踪和更新,并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评估和监控,适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基金资产投资运作的具体情况,通过债券投资以达到优化流动性管理的目的。本基金将投资于境内债券及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其资产组合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为配置原则。

  本基金主要根据基金申购赎回对资金的流动性需求、基金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资产配置需求、各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经济环境、货币和财政政策、金融市场环境及利率走势等因素决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和投资区域,并选择信用等级为投资级以上的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等来构建固定收益类投资组合。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可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适度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类金融衍生产品,如期权、期货、权证、远期合约、掉期等。本基金投资于衍生工具主要是为了避险和增值、管理汇率风险,以便能够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投资于各类金融衍生工具的全部敞口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本基金金融衍生品投资的主要策略包括:

  (1)避险

  本基金不进行外汇汇率的投机交易,但在必要时,可以利用货币远期、期货、期权或互换等金融衍生工具来管理汇率风险,以规避汇率剧烈波动对基金的业绩产生不良影响。

  本基金可利用股票市场指数相关的衍生产品,以规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可利用证券相关的衍生产品,以规避单个证券在短时期内剧烈波动的风险等。

  (2)有效管理

  利用金融衍生品交易成本低、流动性好等特点,有效帮助投资组合及时调整仓位,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

  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外汇管理

  本基金将贯彻以实现外汇管理的套期保值、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风险为主的外汇管理政策。外汇管理的目标将主要依靠套期保值策略来实现。由于考虑收益性的目标,本基金在资产配置过程中仍然不可避免的存在外汇风险敞口,为了进一步降低风险敞口,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全球市场上存在的汇率管理工具以及货币远期、货币掉期等衍生金融工具来对冲汇率风险。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40%×MSCI全球信息科技指数收益率+40%×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收益率+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20%

  MSCI全球信息科技指数是按照自由流通市值加权方法编制的跟踪全球信息技术上市公司的投资指数,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上述行业公司的价格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取海外交易所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组成成分,以反映在海外交易所上市中国互联网企业的整体走势。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六、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导向及市场环境。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七、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范围,建立了完善的投资决策运作体系。

  (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讨论与投资相关的事务,并对重大投资决策做出决议。

  (二)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分析部的研究支持下,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三)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负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四)风险控制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制度流程,对基金的投资行为和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控,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报告,确保基金投资承担的风险在适当的范围内。

  八、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全球科技互联主题相关公司的股票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通过港股通机制所投资的香港市场股票不超过基金股票资产的50%。

  2、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4、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项和第3项下(5)、(8)、(9)、第4项下(10)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三)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四)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年

  联系人:施颖楠

  联系电话:021-3855 5555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股权,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副董事长麦敬恩(Gregory E. McGowan)先生,文学学士,硕士学位以及法学博士学位。在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之前,麦敬恩先生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资深律师。麦敬恩先生于1986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担任Templeton Worldwide  Inc. 执行副总裁、董事和法律总顾问。曾任多个富兰克林邓普顿公司董事,包括但不限于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卢森堡),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香港),Templeton Asset Management Ltd.(新加坡),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毛里求斯),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爱尔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高级战略顾问,Templeton International Inc.执行副总裁及法律总顾问,Franklin Templeton France S.A和Franklin Templeton Strategic Investments, Ltd.董事,Templeton Investment Counsel, LLC执行副总裁,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 Services Gmbh咨询委员会委员,Brinker Destinations Trust独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副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寿富兰克林(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Global Capital Plc.独立董事。

  董事何春梅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第五秘书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财务部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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