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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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已提供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
2、是否有反担保:是
3、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嘉瑞”)同中原航空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租赁”)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中原租赁签署了《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ZYAL-BL-DB2018013,公司在15,000万元担保额度范围内,为郑州嘉瑞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晋和”)同中原租赁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中原租赁签署了《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ZYAL-BL-DB2018014,公司在15,000万元担保额度范围内,为江苏晋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郑州嘉瑞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郑州分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兴业银行郑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兴银豫保证字第2018070号,公司在3,000万元担保额度范围内,为郑州嘉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郑州嘉瑞同浙江中拓弘远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拓弘远”)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浙江中拓弘远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DB-HY-RMT-20180823,公司在1,500万元担保额度范围内,为郑州嘉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前海瑞茂通”)同浙江中拓弘远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浙江中拓弘远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DB-HY-RMT-20180823,公司在500万元担保额度范围内,为深圳前海瑞茂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和辉”)同浙江中拓弘远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浙江中拓弘远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DB-HY-RMT-20180823,公司在500万元担保额度范围内,为浙江和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瑞茂通”)同浙江中拓弘远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浙江中拓弘远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DB-HY-RMT-20180823,公司在500万元担保额度范围内,为上海瑞茂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与浙江中拓弘远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DB-HY-RMT-20180823中,公司为四家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担保,公司总经理有权根据各担保对象业务实际发生情况在上述总担保额度范围内进行调剂使用。
公司的参股公司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瑞实业”)
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郑州银行营业部”)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郑州银行营业部签署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郑银保字第09120181110000150号,公司在 10,000 万元担保额度范围内,为兴瑞实业履行合同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反担保。
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郑州嘉瑞同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晋城银行太原分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晋城银行太原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2018年高保字第0807000057,公司在10,000万元担保额度范围内,为郑州嘉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浙江和辉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五路支行(以下简称“郑州银行纬五路支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郑州银行纬五路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协议编号为09120180110190881,公司在25,000万元担保额度范围内,为浙江和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上述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确保2018年生产经营发展,公司结合2017年度担保情况,制定了2018年度担保额度预测计划。2018年度,公司对外担保预计总额为219.61亿元人民币(本担保额度包括现有担保、现有担保的展期或者续保及新增担保),其中公司对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计划提供担保累计不超过176.61亿元人民币;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计划提供担保累计不超过21亿元人民币;公司其他对外担保累计不超过22亿元人民币。详情请见公司2018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2018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及被担保对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促进公司的整体发展和主营业务的稳定,新增1个全资子公司作为被担保对象,新增对其担保额度预测10,000万元人民币;同时,对部分原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追加担保额度预测200,000万元人民币。详情请见公司2018年 5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追加2018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及被担保对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促进公司的整体发展和主营业务的稳定,新增2个全资子公司作为被担保对象(担保人是公司),其担保额度从其他全资子公司调剂;新增一个参股公司作为被担保对象(担保人是公司),新增对其担保额度预测 50,000 万元人民币;新增四个全资子公司作为被担保对象(担保人是其他全资子公司),新增对其担保额度预测 59,000 万元人民币。详情请见公司2018年8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由于公司业务需要,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对下列
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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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业务需要,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对下列
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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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业务需要,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对下列
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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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详情请见附件一。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原航空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15,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务为保理申请人依据协议应向受益人支付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保证人在此同意,受益人与保理申请人无需通知保证人或取得保证人同意,可以对协议的任何条款,如保理申请人义务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或其他条件进行变更或解除,保证人仍然对变更后的该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如受益人与保理申请人增加保理申请人应支付的利息金额和/或变动保理申请人应支付利息期限的,则应事先征得保证人同意,但是由于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变动而引起的利息等变动除外。
2、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同时包括:
(1)保理申请人按照协议约定要求提前结束合同,保理申请人按照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所有提前结束款项,以及延迟支付造成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所有费用;
(2)受益人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加速到期或解除协议情况下,保理申请人应当支付的加速到期款、损害赔偿金、返还款、违约金、利息等所有费用;
(3)保理申请人在协议项下应向受益人支付其他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和受益人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4)因保证人违约而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失。
担保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至协议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的期间。
(二)《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原航空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15,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务为保理申请人依据协议应向受益人支付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保证人在此同意,受益人与保理申请人无需通知保证人或取得保证人同意,可以对协议的任何条款,如保理申请人义务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或其他条件进行变更或解除,保证人仍然对变更后的该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如受益人与保理申请人增加保理申请人应支付的利息金额和/或变动保理申请人应支付利息期限的,则应事先征得保证人同意,但是由于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变动而引起的利息等变动除外。
2、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同时包括:
(1)保理申请人按照协议约定要求提前结束合同,保理申请人按照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所有提前结束款项,以及延迟支付造成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所有费用;
(2)受益人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加速到期或解除协议情况下,保理申请人应当支付的加速到期款、损害赔偿金、返还款、违约金、利息等所有费用;
(3)保理申请人在协议项下应向受益人支付其他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和受益人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4)因保证人违约而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失。
担保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至协议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的期间。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担保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保证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统称“被担保债权”)。
2、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纳入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3、债权人因债务人使用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4、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所费用、诉讼或仲裁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担保方式: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保证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2、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主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两年,自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每批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4、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债权人按照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定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6、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
7、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人:浙江中拓弘远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500万元
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500万元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500万元
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00万元
担保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担保方式: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只要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合同项下或同一主债权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每个购销合同单独计算担保期间。
(五)《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
债权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担保金额:10,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含复利和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担保方式:
1、本合同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如有多个保证人,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1、 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 若甲方依法或依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甲方书面通知主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之日起三年。
3、 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担保金额:10,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和罚息)、垫款、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以及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等。)
担保方式: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信贷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信贷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七)《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债权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五路支行
担保金额:25,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含复利和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担保方式:
1、本合同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如有多个保证人,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1、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若甲方依法或依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甲方书面通知主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之日起三年。
3、若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预测额度范围之内发生的已披露担保余额为962,596.348461万元,以上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4.03%。为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88,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82%。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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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持有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为49%,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兴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兴瑞实业的股权比例为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