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0. 修改第一百六十条
原文内容: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
现修改为: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章程》作出上述修改后,相应章节条款依次顺延。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158 股票简称:中体产业 编号:临2018-50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附件:《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有效实施,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接受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和进行持续监督。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一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交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募集资金的使用由项目使用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务部进行复核,经财务负责人审核,报总裁批准后予以支付;
(二)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募集资金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超募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超募资金是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一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五) 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 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配合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证券代码:600158 股票简称:中体产业 编号:临2018-51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附件:《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维护公司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实施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五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的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财务部负责汇总关联方名单,报送审计委员会确认后,由审计委员会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交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三章 关联交易及其定价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方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者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者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三)关联股东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 交易对方;
(二) 为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 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办法第五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
前述条款适用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五章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至(十五)项所列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方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区间或者交易总量的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与前三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等主要条款。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七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交易,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活动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二)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关联方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方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实施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按本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章 控股子公司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公司关联交易事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控股子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该公司的关联交易事务,包括关联交易的识别、统计、预测、上报、额度控制、提出处理建议以及培训等。属于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司关联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主要自然人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自本办法颁布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或自其成为公司关联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报告本办法规定的关联方相关信息。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四十条 为确保公司有足够的时间履行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关联交易程序,各控股子公司应及时汇总上报关联交易数据,包括关联交易的年度/季度/月度统计、年度预测和拟新发生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等。其中涉及须信息披露的关联交易,应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上报公司财务部,涉及须独立董事批准的关联交易,应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上报公司财务部。
第四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持续关联交易,各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汇总本公司实际发生的持续关联交易金额,并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公司财务部以纸质(签章)和电子报表的形式上报关联交易报表。公司财务部负责核实、分析和汇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持续关联交易金额。当财务部门的预测或统计数据显示某项关联交易必须调整已批准的年度上限时,应按相关程序办理调整关联交易年度上限的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对于新发生的关联交易,各控股子公司签订新的合同或进行新的交易之前,应先判断或考虑该业务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如属于,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由公司履行相关审批和披露程序;如把握不准,可将该交易的相关资料提交财务部审议。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汇总、统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证券代码:600158 股票简称:中体产业 编号:临2018-52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制定《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内容如下:
一、制定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及原则
1、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平稳、健康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所处经营环境、发展规划、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本规划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制定时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2018-2020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如条件允许,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但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的范围。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确保现金分红最低比例的前提下,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5、差异化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年度盈利情况、经营和投资计划、未来资金需求等情况拟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3、公司因未满足现金分红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及使用安排等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有关情况应予以披露。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条件及程序
1、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在不损害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可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变更。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变更的,经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生效。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的,公司应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或征集股东投票权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五、附则
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158 证券简称:中体产业 公告编号:临2018-53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因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8年9月21日,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本次交易包括两部分: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中体产业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体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1%股权和北京国体世纪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62%股权,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体彩印务技术有限公司30%股权和北京华安联合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100%股权。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108,334.99万元,其中,股份支付对价为55,017.49万元,现金支付对价为53,317.49万元。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60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10.65元/股。鉴于上市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843,735,3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2元(含税)。公司前述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8年7月23日实施完毕。根据各方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确定为10.63元/股。
(二)募集配套资金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55,017.49万元,不超过本次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中体产业股本总额的20%(取两者金额的孰低值)。在该范围内,最终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最终发行数量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配套融资方案基础上,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将相应调整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数量。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股权结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华体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3.23%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华体集团有限公司所持上市公司6.29%的股份。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均为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家体育总局,未发生变化。
四、其他事项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规定,公司已披露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2018年9月2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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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体产业
股票代码:600158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体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4号72号楼四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4号72号楼四层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8年9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等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中体产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体产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中体产业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一部分,中体产业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尚需取得有权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准、中体产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股东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华体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体育总局,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体集团未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股东履行资产注入承诺,优质资产助力上市公司发展
在中体产业股权分置改革期间,体育总局承诺,将一如既往地支持中体产业的发展。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中心”)承诺在未来适当的时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情况下,将可提供的优质资产尽可能优先注入中体产业。2014年中体产业控股股东基金中心表示由于政策环境变化,已无优良资产可以注入中体产业,承诺无法兑现。基金中心承诺在三年内转让所持中体产业全部股份,由受让方履行承诺事项。经过两次公开征集,基金中心未能找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因基金中心未履行三年内转让所持中体产业全部股份的承诺,2017年8月31日,天津证监局向基金中心出具《关于对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字[2017]11号),要求切实履行相关应尽义务。
目前,中体产业为解决股权分置改革时资产注入承诺的问题,拟向体育总局下属单位和企业等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通过本次重组,一方面,股权分置改革时承诺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另一方面,中体产业相关产业链得到进一步完善,进而实现中体产业发展成为体育行业标杆企业的目标,提高体育总局资产证券化率水平,从而实现体育总局国有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本次将资产注入承诺的履行主体由公司大股东基金中心变更为同属体育总局控制的公司第二大股东华体集团互为前提。华体集团通过本次重组履行完毕资产注入承诺后,豁免公司大股东曾作出的资产注入承诺及转让股份承诺。若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大股东承诺的议案》,本次重组将终止。
(二)通过资产重组打造中国体育产业国家队和行业标杆企业,促进体育产业改革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国家将引导体育企业做强做精。实施品牌战略,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名企业和国际影响力的自主品牌。
根据体育总局《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未来将着力扶持、培育一批有自主品牌、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的骨干体育企业。深化体育类国有企业改革,提升体育产业领域中国有资产的价值。引导有实力的体育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实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上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7号),国家将支持健身休闲企业发展。鼓励具有自主品牌、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的健身休闲骨干企业做大做强。
通过本次重组,将体育总局下属优质资产注入中体产业,扶持培育中体产业成为中国体育产业国家队和行业标杆企业,将大大深化体育类国有企业改革,提升体育产业领域中国有资产的价值,促进中国体育产业改革。
(三)以本次重组为契机做大做强中体产业
作为体育总局控股唯一一家上市公司,中体产业通过本次重组,将向引领体育产业发展、成为中国体育产业国家队和行业标杆的目标迈进一大步。本次重组完成后,中体产业的经营状况、业务规模、资产质量将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同时中体产业的持续盈利能力以及未来发展空间也会借由本次重组的助力,更上一个台阶。
(四)本次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更好地回馈广大股东
本次重组方案多方共赢,切实可行,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主业、提升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更好地回馈广大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持中体产业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华体集团持有上市公司3.23%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6.29%的股份。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具体交易方案
中体产业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体彩科技51%股权和国体认证62%股权,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体彩印务30%股权和华安认证1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5,017.49万元,不超过本次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中体产业股本总额的20%(取两者金额的孰低值),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用于支付本次重组的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将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获得核准为前提;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前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情况如下: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交易中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股份的数量
基于上述评估结果,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为108,334.99万元,其中,股份支付对价为55,017.49万元,现金支付对价为53,317.49万元。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发行股份数量=(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现金支付部分)/发行价格。据此测算,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为51,756,814股。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及现金支付的具体情况如下:
■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发行数量将相应调整。如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调整方案”的规定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的,发行数量将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三)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前60个交易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股
■
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60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10.65元/股。鉴于上市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843,735,3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2元(含税)。公司前述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8年7月23日实施完毕。根据各方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确定为10.63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调整方案”,在出现该方案规定的触发价格调整条件且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相应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四)价格调整方案
1、价格调整方案对象
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对象为本次重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不进行调整。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1)有权国资管理部门批准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2)中体产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3、可调价期间
可调价期间为中体产业审议本次重组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
4、调价触发条件
可调价期间内,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组后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1)可调价期间内,上证综指(000001.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2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交易日较中体产业因本次重组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3月26日收盘点数跌幅超过10%;且中体产业股票价格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2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交易日较中体产业因本次重组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3月26日收盘价格跌幅超过15%。
(2)可调价期间内,房地产指数(882011.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2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交易日较中体产业因本次重组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3月26日收盘点数跌幅超过10%;且中体产业股票价格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2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交易日较中体产业因本次重组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3月26日收盘价格跌幅超过15%。
5、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首次满足上述两项调价触发条件中至少一项的交易日当日。
6、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当调价基准日出现时,上市公司有权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按照本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中体产业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重组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调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中体产业股票交易均价=调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中体产业股票交易总额/调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中体产业股票交易总量)。
7、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发行价格调整后,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不变,因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发行股份数量=(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现金支付部分)/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调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中体产业由于除息、除权等原因发生调整,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确定的股份数量为准。
董事会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上市公司后续不再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的调整不以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价格的调整为前提。
8、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调整机制仅设置单向方案的理由
(1)本次发行股份价格调整方案设置初衷是为了应对市场发生较大波动时给本次交易带来的不利影响,尤其是资本市场自上市公司停牌日后整体震荡下行的趋势给本次重组带来不确定性。
(2)自重组停牌之日(2018年3月27日)至今,资本市场整体事实上持续处于单边下行状态,设置跌幅单向调整机制保护了上市公司的交易权,有助于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手方对本次交易的推进。
(3)设置跌幅单向调整机制有效的防止了股价因资本市场或行业整体原因单边下行时资产出售方出现违约情形。
此外,上述发行股份价格调整方案系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后的谈判结果,且上市公司已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在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进行了明确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
9、本价格调整机制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1)价格调整方案设计明确、具体、可操作,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本次交易涉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份发行价格调整方案设计明确、具体、可操作,便于投资者理解和行使表决权,并可有效避免生效后、实际执行时因为规定不明确而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
(2)触发条件兼顾大盘、同行业及个股因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价格调整方案中设定的触发条件以上证综指(000001.SH)、房地产指数(882011.WI)、中体产业(600158.SZ)股票价格的变动为参照,触发条件的选取严格建立在大盘、同行业及个股因素变动基础上,既体现了对整体市场风险的防御,也兼顾了个股走势,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3)本次交易有助于上市公司向打造体育产业价值链转变,提升上市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次交易前,公司是国内最早以发展体育产业为本体的上市公司,已建立起成熟的体育价值链、全覆盖的业务结构,主要涵盖以下业务:专业赛事管理及运营;体育场馆咨询、设计,场馆工程建设、设施提供,场馆运营管理、赛事内容提供;体育中介服务、休闲健身等体育服务;体育彩票等相关业务;海外相关业务;体育地产等。
本次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中,中体彩科技主要从事中国体育彩票核心技术系统的自主研发和运营维护,中体彩印务主营业务为即开型游戏的研发、即开型彩票产品印制、即开型彩票市场运营咨询和销售系统的运营维护以及中国体育彩票电脑热敏票的生产印制;国体认证主营业务为体育用品认证及认证衍生服务;华安认证主要从事全国体育服务认证、第三方体育设施检测服务工作并提供公共技术服务。
本次交易完成后,随着标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将扩大体育产业布局,从体育全产业链发展向打造体育产业价值链转变,努力成为资源的整合者、规则的制定者和产业平台的搭建者,提升上市公司在体育类业务板块的服务能力,实现主营业务协同发展,有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提升上市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综上,本次价格调整方案具有合理性,有利于保护股东的利益。
(五)支付方式和现金支付进度
标的资产交易对价为108,334.99万元,中体产业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本次交易对方支付交易对价,本次交易价格中的53,317.49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55,017.49万元以中体产业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
中体产业应于标的资产交割完毕后6个月内向交易对方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部分。具体支付方式为:
1、若中体产业在标的资产交割完毕后6个月内完成配套资金的募集,则中体产业应于募集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用于支付现金对价;若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对价,则中体产业应于资产交割完毕后6个月内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支付剩余部分;
2、若募集配套资金未获核准或截至标的资产交割完毕后6个月内配套募集资金未能到位,则中体产业应于资产交割完毕后6个月内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支付。
(六)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1、《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签订
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采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两家标的公司国体认证、华安认证,分别与交易对方华体集团、装备中心、华体物业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由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三个会计年度的利润情况作出承诺,在标的公司无法实现承诺净利润的情形下,交易对方需按照协议约定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对价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2、利润补偿期间
利润补偿期间为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含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当年),即2018年、2019年、2020年;若本次重组未能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含)实施完毕,则业绩补偿期间将作相应顺延,即2019年、2020年、2021年。
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是指资产过户实施完毕。
3、利润承诺数额
交易对方对采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两家标的公司国体认证、华安认证未来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承诺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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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绩补偿期间,若标的公司截至当年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该年末的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利润承诺方将对上市公司予以逐年补偿,优先以股份支付方式予以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予以补偿。
4、实际净利润的确定
交易双方同意,上市公司应在利润补偿期间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标的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标的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在利润补偿期间保持一贯性。业绩承诺期内,未经标的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交易双方同意,标的公司所对应的于利润补偿期间内每年实现的净利润数应根据合格审计机构出具的上述专项审核意见结果为依据确定。
5、利润补偿的方式及计算公式
(1)对于华体集团就国体认证、华安认证与上市公司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华体集团应以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现金向上市公司逐年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盈利预测补偿按年计算,任一承诺年度未达到当年度承诺净利润时均应按照计算公式进行补偿,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2)对于华体物业就华安认证与上市公司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华体物业应以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现金向上市公司逐年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盈利预测补偿按年计算,任一承诺年度未达到当年度承诺净利润时均应按照计算公式进行补偿,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3)对于装备中心就国体认证与上市公司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装备中心应以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和现金向上市公司逐年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每股发行价格
若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间内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则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应调整为:应补偿股份数量×(1+送股或转增比例)。
其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股份总数不足以补偿时,应以现金方式补足差额,当期应补偿现金=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已补偿股份数量×每股发行价格。
盈利预测补偿按年计算,任一承诺年度未达到当年度承诺净利润时均应按照计算公式进行补偿,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已经补偿的股份和现金不退回。按照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在个位之后存在尾数的,均按照舍去尾数并增加1股的方式进行处理。
6、减值测试补偿
在利润补偿期间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标的资产累积已补偿金额,则交易对方需另行补偿。
前述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交易对价减去利润补偿期间届满时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对于仅获得现金对价的交易对方,应以其获得的现金进行另行补偿;对于同时获得股份对价和现金对价的交易对方,另行补偿应先以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1)对于华体集团就国体认证、华安认证与上市公司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另需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累计已补偿金额
华体集团以现金进行另行补偿。
(2)对于华体物业就华安认证与上市公司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另需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累计已补偿金额
华体物业以现金进行另行补偿。
(3)对于装备中心就国体认证与上市公司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另需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累计已补偿金额
装备中心应优先以股份另行补偿,如果装备中心向上市公司转让标的资产所获得的股份不足以补偿,则其应进一步以现金进行补偿。
7、交易对方补偿对价上限
交易对方承担的补偿责任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股份总数及获得的现金对价为限。
8、利润补偿的实施
(1)装备中心股份补偿的实施
如果交易对方装备中心因标的公司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或因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标的资产累积已补偿金额而须向上市公司进行股份补偿的,上市公司应在每年关于利润承诺的专项审核意见或期末减值测试的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回购装备中心应补偿股份并注销的相关方案,并同步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法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上市公司就装备中心补偿的股份,首先采用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如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因未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无法实施的,上市公司将进一步要求装备中心将应补偿的股份赠送给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份回购注销方案的,则上市公司以人民币1元的总价回购并注销装备中心当年应补偿的股份,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份回购数量书面通知装备中心。装备中心应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将其当年须补偿的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令。该等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之后,上市公司将尽快办理该等股份的注销事宜。
若上述股份回购注销事宜因未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无法实施,则上市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装备中心实施股份赠送方案。装备中心应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应补偿的股份赠送给上市公司截至审议回购注销事宜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交易对方之外的其他股东,除装备中心之外的其他股东按照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占审议回购注销事宜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上市公司扣除交易对方持有的股份数后总股本的比例获赠股份。
自装备中心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或被赠与其他股东前,装备中心承诺放弃该等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2)华体集团、装备中心、华体物业现金补偿的实施
交易对方华体集团、装备中心、华体物业应补偿的现金,应在每年关于利润承诺的专项审核意见或期末减值测试的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由华体集团、装备中心、华体物业直接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账户。
三、本次交易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1、本次交易方案已经获得国家体育总局的原则性同意;
2、财政部文化司出具《关于批复华体集团有限公司等与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事项的函》(财文便函[2018]179号),原则同意本次重组事项;
3、关于变更公司大股东承诺的议案及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对方已履行股东会、办公会等内部决策程序;
5、标的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6、标的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已经体育总局备案;
7、关于变更公司大股东承诺的议案及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核准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下述批准和核准以实施,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继续履行程序,报有权国资监管部门批准本次交易正式方案;
2、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大股东承诺的议案及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1、股份限售情况
(1)华体集团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交易或转让。
(2)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华体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对于华体集团在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完成后12个月内将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协议转让或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
(4)股份锁定期限内,华体集团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部分,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5)若华体集团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华体集团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股份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五、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自2017年1月1日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体产业无重大交易情况,亦无计划在未来与上市公司进行重大交易或相关安排。
六、用于认购新股的非现金资产的审计、评估情况
中体产业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中体彩科技33%股权,交易标的资产作价为42,754.62万元,其中,股份支付对价为11,789.53万元,现金支付对价为30,965.09万元,本次中体产业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为29,129,906股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8]009704号),中体彩科技截至2018年3月31日的所有者权益合计79,361.89万元,中体彩科技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1-3月分别实现营业收入29,914.96万元、34,855.24万元、883.38万元,实现净利润1,729.47万元、5,978.25万元、-9,396.27万元。
根据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华体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所持有的中体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1%股权项目涉及的中体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评报字(2018)第1040号),本次评估以2018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中体彩科技100%的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中体彩科技100%股权的评估值为129,984.46万元。鉴于2018年4月11日,中体彩科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2017年进行现金分红金额为425万元,因此中体彩科技100%股权现作价为129,559.46万元,中体彩科技33%股权作价42,754.62万元。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中体产业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自上市公司停牌前六个月(2017年9月26日至2018年3月26日)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上市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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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华体集团的营业执照;
二、华体集团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协议;
四、经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中体产业的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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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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