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9月19日,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刘庆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10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刘庆武:
经查,你作为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贸物流”或“公司”)副总经理,于2017年6月21日因股权激励行权增持华贸物流股票264,000股。你于2017年11月1日卖出10,000般,且未在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并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强化规范意识,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公司副总经理刘庆武先生,刘庆武先生表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监局的监管措施决定,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履行职责,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