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09月2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九月

  【重要提示】

  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8年8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29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和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包括的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流通受限证券等特殊投资品种投资过程中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但如出现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等特殊市场条件、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目标与策略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因此,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外。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票期权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3、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下同)

  5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149号SO301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149号6楼

  法定代表人:郭文

  设立时间:2018年1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7】243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沈增

  联系电话:021-53682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1.7亿元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弘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持股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赵令欢先生,董事长,美国北伊利诺依州大学电子工程硕士和物理学硕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2003年加入联想控股并创立弘毅投资,现任联想控股常务副总裁,弘毅投资董事长、CEO,并担任联想集团、中联重科、锦江股份等企业董事。

  郭文先生,董事,长江商学院EMBA。2003年加入弘毅投资,期间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中国玻璃、凤凰传媒、苏宁云商、PPTV等项目的投资。2015年起组建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负责新业务筹备。现任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黄薇薇女士,董事,南京大学及密苏里大学圣路易斯分校MBA。2015年起加入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负责公司中后台筹建工作,现任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运营管理中心总经理。在加入弘毅投资之前,黄薇薇女士曾任南京恒生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南京金鹰集团及金鹰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于增彪先生,独立董事,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河北大学会计专业教授、硕士生导师、管理学院院长及系主任。

  徐寿春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计划硕士。现任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曾任北京万商天勤等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杨淑娥女士,独立董事,东北财经大学投资学硕士。现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授。曾任西安交通大学财务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2、监事

  袁兵先生,监事,耶鲁大学法学博士。2009年加入弘毅投资,负责管理PE投资及投后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营,包括项目源建设、项目执行、质量把控、投后管理及项目退出。现任弘毅投资董事总经理、PE业务管理部总经理,并担任海昌控股、毅德国际的非执行董事。

  周鹏先生,监事,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MBA。2010年加入弘毅投资,担任弘毅投资高级投资经理。期间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多个PE项目投资。2015年起加入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担任投资副总监,现任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副总经理。在加入弘毅投资之前,周鹏先生曾任高盛集团有限公司(Goldman Sachs)高级分析师。

  3、高级管理人员

  郭文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孙艳女士,督察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2017年加入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现任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在加入弘毅投资之前,孙艳女士曾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周鹏先生,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MBA。2010年加入弘毅投资,担任弘毅投资高级投资经理。期间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多个PE项目投资。2015年起加入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担任投资副总监,现任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副总经理。在加入弘毅投资之前,周鹏先生曾任高盛集团有限公司(Goldman Sachs)高级分析师。

  5、投资决策委员会

  郭文先生,简历同上。

  张鸿羽女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18年加入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在加入弘毅投资之前,张鸿羽女士曾任海祥投资有限公司(私募证券投资)副总经理、基金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专户投资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沈增先生,上海大学经济学学士。2015年加入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现任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在加入弘毅投资之前,沈增先生曾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及销售部总经理;中国银联、浦东发展银行高级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内部控制目标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规范、管理高效、稳健发展的经营机制,使公司能够规范、持续、健康的发展。包括以下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原则

  (1)基金管理人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运行体系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运行体系包括决策、执行、监督三个体系。

  决策体系由董事会、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对公司管理、基金运作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遵循科学决策程序,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出现风险。

  执行体系是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承担着公司开展基金业务的日常投资运作活动和具体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内部控制战略,并采取具体措施落实内部控制。

  监督体系包括督察长、风控合规部、风险控制委员会、监事,负责确保公司管理、基金运作、员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制度体系由公司章程与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及操作流程、手册等不同层次的部分组成。基金管理人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审视和提升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5、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及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各项完善的内部控制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确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及合规管理的独立性、权威性;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做到研究、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降低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以防范和化解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应对、报告和监控、体系评价程序: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建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设立时间:1991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0]497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0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拾壹亿陆仟贰佰柒拾陆万捌仟捌佰圆整

  联系电话:025-83387210

  联系人:周一柽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于1991年成立,是中国证监会首批批准的综合类券商,也是中国证券业协会较早评审通过的创新试点证券公司,于2010年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交易,注册资本增加到56亿元。于2015年6月1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并开始上市交易,注册资本变更为:716276.88万元人民币。自上市以来,华泰证券始终秉承“高效、诚信、稳健、创新”的核心价值观,坚持“以客户服务为中心、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客户满意为目的”的经营理念,逐步塑造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市场上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分类结果:2014、2015年,公司在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的结果为A类AA级,2016年为B类BBB级。

  二、基金托管部门主要人员情况

  华泰证券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券商的证券市场专业化优势,搭建了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化托管团队。现有员工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丰富的证券相关业务经验,均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100%,硕士研究生人员占比超过85%,专业分布合理,是一支诚实勤勉,开拓创新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团队。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泰证券于2014年9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华泰证券始终坚持稳健的经营理念,“严格管理、审慎经营、规范运作”,注重风险管理,保持良好的资本结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基金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