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108号)。
现就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补充之后的公告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收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9235号《传票》及《简易程序通知书》,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刘壮成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刘壮成
被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1:四川天歌物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2:上海同人服饰有限公司
第三人3:上海天歌服饰有限公司
第三人4:天津同人置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5:北京同人华塑门窗有限公司
因被告及第三人未按时变更法定代表人,且后第三人因经营异常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原告无法自行变更法定代表人。因上海同人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律纠纷,人民法院将原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税务局将原告列入黑名单,工商管理部门不批准原告担任法人代表的公司注册,对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
鉴于以上理由,申请人刘壮成申请如下:
1、 请求确认被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1月17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中有关刘壮成辞去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和总经理之职,不再担任四川天歌物业有限公司、上海同人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天歌服饰有限公司、天津同人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同人华塑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决议有效;
2、 请求判令被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歌物业有限公司、上海同人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天歌服饰有限公司、天津同人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同人华塑门窗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四川天歌物业有限公司、上海同人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天歌服饰有限公司、天津同人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同人华塑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手续;
3、 请求判令被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协助第三人四川天歌物业有限公司、上海同人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天歌服饰有限公司、天津同人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同人华塑门窗有限公司办理四川天歌物业有限公司、上海同人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天歌服饰有限公司、天津同人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同人华塑门窗有限公司清算、注销手续;
4、 请求判令被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29,000元(暂从2007年11月计算至2018年7月,按每月1,000元进行计算;2018年8月至办理变更、清算、注销手续完毕按之日按每月5,000元进行计算);
5、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刘壮成于2004年9月28日至2007年11月17日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曾担任四川天歌物业有限公司、上海同人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天歌服饰有限公司、天津同人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同人华塑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于2007年11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调整的议案》,形成有关决议如下:“因个人原因,刘壮成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和总经理之职,不再担任公司和下属机构法定代表人”。前述决议生效后,刘壮成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公司已于2007年11月30日完成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刘壮成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截至目前,本案所涉第三人均已被吊销营业执照,除四川天歌物业有限公司外,本案其余所涉第三人已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案涉及公司相关历史遗留问题,公司将积极应诉,并对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9235号《传票》及《简易程序通知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