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珠海市富海灿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收到股东珠海市富海灿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海灿阳”)出具的《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根据《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前,富海灿阳持有公司股份9,000,000股,占公司原总股本比例的7.5%;截至《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日,富海灿阳持有公司股份6,319,1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4.9999%。富海灿阳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使其持股比例低于5%,不再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自2017年8月30日至2018年9月18日期间,富海灿阳减持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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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减持前后的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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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富海灿阳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做承诺如下:
1、本企业承诺锁定期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十二个月限售期届满之日起四十个月内,本企业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按照届时市场价格或者大宗交易双方确定的价格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3、本企业拟进行减持的,将在作出减持计划后,且在执行减持方案前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或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本企业承诺:在本企业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及《深交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5、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
截至目前,上述承诺均已按期严格履行,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相关承诺事项。
三、其他相关说明
1、富海灿阳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截至本公告日,富海灿阳严格按照已披露的减持计划进行减持,不存在违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的情形,不涉及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3、本次权益变动后,富海灿阳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4、富海灿阳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富海灿阳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