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未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没有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收到公司第二大股东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基金”)通知:长安基金于2018年9月 14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50,000股;本次减持后长安基金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4.9556% 。
二、 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特此公告。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18日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千金药业
股票代码:600479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跃楠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层
股权变动性质: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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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27,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万跃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8208408XE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1年9月5日至不约定期限
股东名称: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比例:29.63%
杭州景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权比例:25.93%
上海恒嘉美联发展有限公司 股权比例:24.44%
五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股权比例:13.33%
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比例:6.67%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层
邮编:20120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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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之日,信息披露人除持有千金药业、东方通,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减持非公开发行认购的千金药业股票其目的是为了资金需求的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在未来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方式继续减持剩余全部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长安基金通过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持有千金药业21,089,630股股份,占千金药业已发行A股股本的5.04%,为限售流通股,已于2018年8月24日解禁。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千金药业的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8年9月14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350,000股;本次减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占千金药业发行后总股本418,507,117股的4.955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千金药业股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且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千金药业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买卖千金药业股票情况。
无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前述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千金药业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0731-2249608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跃楠
日期:2018年9月17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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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跃楠
日期:201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