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被执行法院裁定的股份完成司法过户的基本情况
近期,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皇氏集团”)接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7)京02执546号】知悉,公司原第二大股东李建国先生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的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李建国先生应当向东方证券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李建国先生所持有的5,841万股“皇氏集团”股票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披露在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20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流拍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78)。
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京02执546号之一】,李建国先生持有的5,841万股“皇氏集团”股票将作价人民币300,694,680元交付东方证券抵偿债务。5,841万股“皇氏集团”股票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自上述裁定送达东方证券时起转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2018年9月11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执行法院裁定股份减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0)、《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近日,公司收到东方证券送达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东方证券已按照上述裁定办理完成股份的司法过户手续,5,841万股“皇氏集团”股票(首发后限售股)已于2018年9月12日过户至东方证券名下。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股权过户完成后,东方证券持有公司 6.97%的股份,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