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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9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东黄城根北街16号四合院文津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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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林鹏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张悦、杨春霞等律师以及持续督导机构中银国际证券的邵吉刚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2人,董事索继栓、张勇、刘荣光、彭斌、孙立新以及独立董事赵铭、徐劲科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冯玲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公司总编辑李锋、副总经理张小凌列席了本次会议。
4、 公司董事会秘书张凡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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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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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人员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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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二为特别决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悦、杨春霞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