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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1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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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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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公司系由长城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5日,长城有限召开2014年股东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以长城有限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将长城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同日,长城有限全体股东签署《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一致同意以截至201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长城有限净资产6,507,701,452.66元为基础,按1:0.3176的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股份,共计折合股份数为2,067,000,000股,将长城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1月24日,沃克森(北京)出具《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沃克森评报字[2014]第0347号),2014年12月24日,国务院国资委对前述资产评估结果予以备案。2015年2月4日,国务院国资委以《关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5]67号)原则同意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2015年3月17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核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批复》(深证局许可字[2015]32号),核准长城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的重要条款。2015年3月31日,天职国际对公司截至2015年3月31日止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15]5034号”《验资报告》,同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2015年4月17日,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5年5月27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接收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公司形式备案文件的回执》(深证局机构字[2015]44号)。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本公司设立时共有包括华能资本、深圳能源等23名发起人。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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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设立时,长城有限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201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长城有限净资产6,507,701,452.66元按照1:0.3176的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股份,共计折合股份数为2,067,000,000股,将长城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时承继了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与负债,主要经营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证券业务所必需的货币资金、房产、电子设备及交易席位、商标、网络域名等无形资产。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以及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279,306.4815万股,本次拟发行股份不超过31,034.0536万股,且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假设本次发行股数为31,034.0536万股,则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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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表中,股东名称后SS(即State-ownedShareholder的缩写)标识的含义为国有股东。

  注2:根据国务院于2017年11月1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的规定,自该方案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1]22号)和《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等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按照前述规定,在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人上述8家国有股东不再根据《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转持发行人的相关股份。发行人上述8家国有股东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的规定及后续颁布的相关配套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二)前十名股东

  截止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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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本公司担任的职务

  截止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不存在自然人股东。

  (四)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持股比例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华能集团。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股东深圳能源的第二大股东是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深圳能源25.02%股份,华能集团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47.16%股份;深圳能源的前十大股东之一——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深圳能源0.32%股份,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华能集团持有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24%股权。

  湄洲湾控股与九华发展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均为邱金财;湄洲湾控股是九华发展的第一大股东之一,持有九华发展21.88%的股份,其控制的福建省海峡置业有限公司持有九华发展6.56%的股份;湄洲湾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莆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制的莆田市城厢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九华发展2.19%、2.19%的股份。

  深圳新江南的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同时系招商湘江的第一大、第二大股东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和华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招商湘江25.93%股权,且持有招商湘江的股东招商湘江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0%股权;华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招商湘江12.96%股权。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前,公司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四、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公司全资子公司长城长富在报告期内主要从事直接投资业务及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从2017年起,根据公司过渡期间的规范方案,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将由长城投资继续开展,长城长富的主营业务变更为私募投资基金业务;2018年1月,经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基金业协会及证券业协会联合会商,长城长富整改方案已经联合机制审查认可,可以办理有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2018年3月,长城长富已经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司全资子公司长城投资主要从事与另类投资相关的业务。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宝城期货从事期货业务。公司通过联营公司景顺长城、长城基金从事基金管理业务。

  (二)发行人所属行业的竞争情况

  1、竞争形势

  长期以来证券行业高度依赖零售经纪及投资银行等传统收入,价格成为主要竞争手段,行业竞争异常激烈。目前证券行业正在酝酿转型与分化,未来可能通过创新改变现有的竞争格局。当前,行业的竞争呈现以下特点:

  (1)传统业务竞争加剧,盈利模式逐渐多元化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实施以来,监管部门鼓励创新类证券公司在风险可测、可控和可承受的前提下,进行业务创新、经营方式创新和组织创新。但由于创新类业务受限于市场成熟度以及政策环境,各证券公司的创新类业务开展比较有限,业务种类相对单一,不同证券公司之间的盈利模式差异化程度较低,主要收入来源依旧为经纪、自营、投行三大传统业务,同质化竞争现象比较突出。经纪业务方面,证券公司佣金率竞争加剧,经纪业务的竞争正从单纯的通道服务竞争转向专项理财和服务能力的竞争;自营业务方面,其规模受到资本金的限制,业绩与市场走势息息相关,自营业务的波动性较高;投资银行业务方面,大型证券公司业务优势明显,随着中小板和创业板融资总量的不断扩大,各证券公司加大对中小型项目的储备和争夺力度,竞争更加激烈。随着融资融券、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创新业务推出,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业务的进一步发展,证券公司盈利模式将逐渐多元化,创新业务在未来盈利增长中的重要性不断显现。

  (2)行业集中度提高、逐步分化,客观上有利于现存公司

  经过近年来的市场淘汰和综合治理,数十家证券公司被关闭,部分优质证券公司抓住机会通过收购兼并、托管、重组等方式实现了低成本扩张,扩大了市场份额,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大型证券公司与在某些区域市场、细分市场具有竞争优势的中型证券公司共存的行业格局日益显现。此外,由于证券行业在整个金融业中处于重要地位,客观上要求进行严格监管,设置行业准入管制和资本进入壁垒,结合金融创新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的提高等制约因素,导致证券行业集中度和进入门槛不断提高,现有证券公司面临新进入者竞争的压力相对较小。

  (3)行业开放加速,国际化和混业竞争迅速加剧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以及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金融业将与实体经济的市场化改革共同推进。一方面,证券行业国际化竞争不断加剧,目前我国已经有多家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在机制、资本、技术、人才等多方面具有强大的竞争优势,对内资证券公司构成冲击;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向证券业渗透,越来越多地参与证券业务,混业竞争显著加剧。

  2、行业集中度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供的统计数据,2017年总资产、净资产、净资本、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排名前5位的证券公司相应指标的累计数额占该指标行业总额的比重分别为28.47%、29.05%、26.82%、34.13%和36.68%。2015-2017年度,上述指标前5名的证券公司占行业相应指标比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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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资产规模、经营业绩数据来源于中国证券业协会;

  注:2015年度统计口径为“单家公司”;2016年度和2017年度统计口径为“合并口径”或“专项合并”。

  (三)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目前公司经营资质较为齐全,具有较好的业务发展基础。公司经营风格稳健,各项业务发展相对均衡,业务规模及盈利能力居行业中上游水平。除传统经纪业务之外,公司的其他业务,如证券自营业务、资本中介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较为均衡。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2017年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情况》,公司多项财务和业务数据均排名靠前。截至2017年(末),公司总资产在行业内排名第37名,净资产排名第30名,净资本排名第38名,营业收入排名第35名,净利润排名第28名。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收入、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收入等指标排名较2016年均有上升。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排名数据,2015年、2016年、2017年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净资本、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排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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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2015年度统计口径为“单家公司”;2016和2017年度统计口径为“合并口径”或“专项合并”。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排名数据,2015年、2016年、2017年公司主要业务指标的市场份额及排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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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2015年排名为“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含席位租赁)排名”;

  注2:2017年仅公布“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收入”行业中位数以上排名;

  注3:2015年排名为“投资银行业务净收入排名”;

  注4:2015年排名为“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排名”。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

  本公司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

  本公司最近三年一期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的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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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拥有111处房产;公司向第三方租赁172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使用;具体明细详见招股意向书。

  (二)主要无形资产

  本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软件、交易席位、商标等。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无形资产的价值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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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拥有注册商标23项,具体明细详见招股意向书。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公司拥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席位42个、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29个以及1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席位。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宝城期货拥有的场内交易席位包括大连商品交易所席位1个,上海期货交易所席位1个;宝城期货拥有的远程交易席位包括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席位7个,郑州商品交易所席位8个,大连商品交易所席位8个,上海期货交易所席位7个,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席位6个;宝城期货拥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席位3个。

  (三)主要业务资质

  本公司所处的证券行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均已获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或资格证书。

  公司拥有齐全的证券业务牌照,各主要单项业务资格如下:

  1、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发行人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9月5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

  截至2018年6月30日,发行人已设立109家证券营业部和12家分公司。发行人下属分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均持有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2、经纪业务相关资格

  (1)转融通业务资格

  2012年11月8日,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申请参与转融通业务的复函》(中证金函[2012]151号),核准公司的转融通业务资格。

  (2)中间介绍业务

  2008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727号),核准公司为宝城期货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

  (3)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2010年11月23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684号),核准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4)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

  2012年10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确认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的通知》(上证会字[2012]205号),同意公司开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

  2013年1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开通的通知》(深证会[2013]15号),同意公司开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

  (5)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2013年7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确认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权限的通知》(上证会字[2013]72号),确认公司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权限。

  2013年7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开通的通知》(深证会[2013]60号),同意公司开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

  (6)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2012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出具《关于核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的批复》(深证局发[2012]289号),核准公司的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7)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2004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4]124号),核准公司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8)交易所会员资格

  2015年6月30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公司换领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证书(会员编号:000023)。

  2015年7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会员名称变更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函》(上证函[2015]1180号),同意公司进行会员名称变更,原长城有限的交易席位、交易单元及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的业务转入公司。

  (9)深圳B股结算会员资格

  2003年4月22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深圳B股结算会员资格确认书》,核准公司的深圳B股基本结算会员资格(会员编码:0023)。

  (10)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试点资格

  2012年11月6日,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出具《关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试点方案的无异议函》(机构部部函[2012]584号),对公司开展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试点无异议。

  (11)向保险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单元

  2012年9月7日,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出具《关于向保险机构投资者提供综合服务的评估函》(资金部函[2012]16号),确认公司符合向保险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单元的条件。

  (12)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

  2012年4月18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无异议函》(深证局函[2012]158号),同意公司继续经营外汇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1月17日核发了编号为“汇资字第SC201302号”《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批准公司的外汇业务范围为:外币有价证券经纪业务、外币有价证券承销业务,有效期自2012年7月2日至2015年7月2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的规定,除因公司更名、外汇业务范围调整等情况需按有关规定及时申请换领《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外,自2014年2月10日起,证券公司无需定期更换《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已领取《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每年的1月31日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上一年度外汇业务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

  (13)结算参与人资格

  2006年3月23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同意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的批复》(中国结算函字[2006]89号),同意公司成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结算参与人代码为100010。

  (14)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

  2001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十二家证券公司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信息字[2001]8号),核准公司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

  (15)港股通业务

  2014年10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开通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的通知》(上证函[2014]636号),同意开通公司A股交易单元的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

  2016年11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开通财富证券等会员单位深港通下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的通知》(深证会[2016]335号),同意开通公司相关交易单元的深港通下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

  3、投资银行业务相关资格

  (1)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长城有限先后于2013年3月21日、2014年6月20日获得股转公司《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经纪业务和做市业务。2015年7月20日,公司换领了《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股转系统函[2015]4057号)。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

  2012年7月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关于反馈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结果的函》(中证协函[2012]470号),通过了公司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的实施方案。

  (3)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2010年10月2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关于授予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函》(中证协函[2010]442号),核准公司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可从事业务种类为股份转让业务和股份报价业务。

  (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证券公司类)资格

  2016年9月2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发[2016]31号“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证券公司类)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核准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证券公司类)资格。

  4、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资格

  (1)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

  2002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02]182号),核准公司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12月18日颁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继续有效,并自2004年2月1日起自动变更为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2008年9月19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出具《关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确认函》(深证局函[2008]424号),同意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3)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2010年9月29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出具《关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确认函》(深证局机构字[2010]261号),同意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2010年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出具《关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试点业务的确认函》(深证局机构字[2010]273号),同意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试点业务。

  (4)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业务资格

  2013年3月5日,长城有限向中国保监会办理了《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表》备案手续。

  5、OTC业务相关资格

  (1)柜台市场试点

  2014年12月1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关于同意开展柜台市场试点的函》(中证协函[2014]785号),同意公司开展柜台市场试点。

  (2)股票收益互换交易业务

  2013年11月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关于确认金融衍生品业务方案备案的函》(中证协函[2013]1221号),对公司的股票收益互换交易业务方案予以备案。

  (3)场外期权业务

  2014年2月2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关于确认金融衍生品业务方案备案的函》(中证协函[2014]74号),对公司的场外期权业务方案予以备案。

  6、自营业务相关资格

  (1)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

  2011年1月21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出具《关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董事会决议的备案复函》(深证局机构字[2011]24号),同意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2015年1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的通知》(上证函[2015]102号),同意公司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并开通股票期权经纪、自营业务交易权限。

  (2)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2000年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出具《关于批准华泰证券公司等证券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通知》(银发办[2000]8号),批准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拆借、购买债券、债券现券交易和债券回购业务。

  2009年6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出具《关于调整长城证券等17家证券公司同业拆借限额的通知》(银总部发[2009]27号),对公司同业拆借限额进行调整。

  (3)利率互换交易业务

  2013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参与利率互换交易的无异议函》(深证局机构字[2013]28号),对公司参与利率互换交易无异议。

  (4)大宗交易系统合格投资者资格

  2008年6月6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合格投资者资格(证书号:A00019)。

  7、其他主要业务资格

  (1)互联网证券业务

  2014年4月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关于同意开展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的函》(中证协函[2014]151号),同意公司开展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2018年7月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关于有序规范证券公司互联网证券试点业务的函》,要求试点公司不得新增开立理财账户并逐步规范存量理财账户。

  (2)微信证券业务

  2014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出具《关于长城证券微信证券业务创新方案的无异议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2054号),对公司与微信平台合作开展证券开户业务试点无异议。

  (3)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

  公司持有中国保监会颁发的440300192431912000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6月4日。

  (4)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资格

  公司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00011563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证书》。

  8、发行人下属子公司拥有的主要业务资质

  (1)长城投资

  2015年5月21日,长城投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登记编号为P1014098。2018年7月10日,长城投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注销申请已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审核通过。

  (2)长城长富及其下属子公司

  2011年11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无异议函》(深证局机构字[2011]224号)核准,同意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

  2014年9月23日,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关于批准长城富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的函》(深府金发[2014]42号),核准长城富浩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业务资格。

  2015年1月7日,深圳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关于核准长城富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的函》(深府金发[2015]7号),核准长城富浩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资格。

  2015年9月10日,长城富浩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22611。

  2017年10月27日,长城长富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00011631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证书》,会员类别为观察会员。

  2018年3月,长城长富在基金业协会管理人登记系统完成登记申请,取得管理人编码/会员编码GC2600011631。

  (3)宝城期货

  ①经营许可证

  中国证监会2017年11月21日颁发流水号为000000012202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核准发行人子公司宝城期货从事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宝城期货15个营业部均取得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②业务资格或其他批准

  1)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2008年1月21日,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宝城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03号),核准宝成期货的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2)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2011年11月7日,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宝城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778号),核准宝城期货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3)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015年1月14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出具《关于宝城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予以登记的通知》(中期协备字[2015]17号),对宝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予以登记。

  六、同业竞争

  (一)同业竞争情况

  本公司主要从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等证券及相关持牌业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本公司控股股东华能资本及实际控制人华能集团除控股本公司外,未控股其他证券公司。

  华能集团经营范围:组织电力(煤电、气电、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生物质能发电等)、热、冷、汽的开发、投资、建设、生产、经营、输送和销售;组织煤炭、煤层气、页岩气、水资源的开发、投资、经营、输送和销售;信息、交通运输、节能环保、配售电、煤化工和综合智慧能源等相关产业、产品的开发、投资和销售;电力及相关产业技术的科研开发、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转让、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工程监理以及业务范围内设备的成套、配套、监造、运行、检修和销售;国内外物流贸易、招投标代理、对外工程承包;业务范围内相关的资产管理、物业管理;业务范围内的境内外投资业务。

  华能资本经营范围:投资及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资产受托管理;投资及管理咨询服务。华能资本是华能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是金融资产投资管理的专业机构和金融服务平台,主要职责是制定金融产业发展规划、统一管理金融资产和股权、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协调金融企业间业务合作、为实体经济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

  截至2018年6月30日,除本公司以外,华能集团、华能资本还控制以下从事金融或金融相关业务的公司:

  ■

  华能集团和华能资本控制的上述从事金融或金融相关业务的公司中,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为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等业务,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信托业务,华能碳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碳资产开发经营管理业务,华能天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财产保险业务,华能投资主要专注于能源行业全产业链投资和并购整合,发展产业并购基金,北京云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上述公司的主营业务与本公司的业务均不相同。

  综上所述,截止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其他证券公司股权情况

  截止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华能资本持有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34%股权,为其参股股东。除此之外,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持有其他证券公司股权。

  (三)避免同业竞争措施

  本公司控股股东华能资本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实际控制人华能集团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七、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一)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对照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本公司关联方包括:

  1、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华能资本;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华能集团。

  2、公司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截至2018年6月30日,发行人拥有3家控股子公司及2家重要参股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长城长富直接或间接控制10家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宝城期货拥有1家全资子公司。具体情况详见招股意向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发行人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情况”。

  除此之外,发行人无其他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本公司控股股东华能资本及实际控制人华能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1)华能资本控制的下属企业

  华能资本控制的下属企业(不含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公司)均为公司的关联方。其中,截至2018年6月30日,华能资本控制的一级子公司如下(本公司除外):

  ■

  (2)华能集团控制的下属企业

  华能集团控制的下属企业均为公司的关联方。其中,截至2018年6月30日,华能集团控制的一级子公司如下(华能资本除外):

  ■

  报告期内与本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如下:

  ■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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