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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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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88   证券简称:用友网络     公告编号:2018-066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9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用友产业园(北京)中区8号楼E102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文京先生主持。所有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3人,独立董事黄锦辉、于扬、王贵亚、张为国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章珂、高志勇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欧阳青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3项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征、王腾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5日

  股票简称:用友网络      股票代码:600588     编号:临2018-067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遵循公司关于信息披露和内幕知情人信息的规定,针对《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并于2018年8月30日公告了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即2018年2月28日至2018年8月29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8年9月5日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沪市)》,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即2018年2月28日至2018年8月29日),除下表列示的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2018年2月28日至2018年8月29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前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是否涉及内幕交易的核查

  根据公司自查,本次激励计划系由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董事会、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进行审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相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次股权激励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上述人员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而且以上减持的所有人员均不是本次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

  四、结论

  经核查,在激励计划公告前六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特此公告。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五日

  股票简称:用友网络      股票代码:600588     编号:临2018-068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份回购开始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回购资金的总金额:以实际回购金额为准;

  ●回购期限: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核通过《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即2018年9月15日至2018年10月14日。

  一、股份回购的依据及回购数量

  2018年8月29日,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及摘要等相关议案; 2018年9月14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8人,包括公司公告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符合条件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骨干员工。激励计划拟授予股数不超过44.203万股,占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898,630,839股的0.023%。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开立限制性股票回购专用账户,通过连续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已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未与持有公司股票5%以上的股东达成回购股份的意向。

  三、股份回购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公司股份回购的价格为公司在回购期限内从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份的实际价格。

  公司回购股份的申报价格不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或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不申报回购。

  四、拟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资金总额为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乘以每股实际回购价格,具体金额以实际回购金额为准。

  回购股份数量为激励计划拟授予股数不超过44.203万股,占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898,630,839股的0.023%。

  五、回购股份的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核通过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即2018年9月15日至2018年10月14日。

  公司在以下窗口期不回购股份:

  1. 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管理层对本次股份回购的影响分析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本计划的总成本将在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该总成本根据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和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确认。公司将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相关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此次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各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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