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从公司未分配利润中实施分配的方案已经2018年8月28日召开的2018年度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分红派息实施办法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本次分红派息以2017年度末的总股本1,605,660,976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分红1.73元的方案(含税)向投资者派发现金红利,总计分配现金红利277,779,348.85元。
二、分红派息实施日期
公司确定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9月20日。即2018年9月20日在东方锅炉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可享受本次分红派息权利。
三、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东方锅炉余股股东现金红利的派发办法:
东方锅炉余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上海证券账户卡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登记确认股东身份后,到公司财务部领取现金红利。
余股股东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前往公司办理,委托代理人应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余股股东授权委托书及余股股东身份证、上海证券账户卡(均需原件)。
四、联系办法
地 点:四川省自贡市五星街黄桷坪路150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 话:0813-4732262
传 真:0813-2203200
联系人:卜庆娜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8年度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