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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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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9 证券简称:皇氏集团 公告编号:2018–080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执行法院裁定股份减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期,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京02执546号之一】知悉,公司第二大股东李建国先生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的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李建国先生应当向东方证券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李建国先生所持有的5,841万股“皇氏集团”股票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根据上述裁定书,李建国先生持有的5,841万股“皇氏集团”股票将作价人民币300,694,680元交付东方证券抵偿债务。5,841万股“皇氏集团”股票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自上述裁定送达东方证券时起转移,东方证券后续将按照上述裁定办理股票过户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李建国先生持有皇氏集团股份67,2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3%。本次权益变动后,李建国先生持有皇氏集团股份8,8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6%,不再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股东股份减少情况

  (一)股东减少股份情况

  ■

  (二)股东本次被执行司法裁定前后持股情况

  ■

  二、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股份被执行司法裁定没有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被执行司法裁定后,李建国先生持有皇氏集团股份8,8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6%,不再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在2018年9月11日巨潮资讯网上的《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备查文件

  (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京02执546号之一】;

  (二)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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