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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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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8-075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闽侯物流园项目合作的进展公告

  

  ■

  一、项目合作概述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物华慧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华慧跃”)、第一创建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建投资”)签署了《闽侯物流园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公司拟将全资子公司新华都(福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的10%股权、80%股权分别以1,303.10万元、10,424.80万元转让给物华慧跃和第一创建投资,以共同投资建设闽侯物流园项目。

  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于2018年8月27日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合作。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本次合作并签署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协议、租赁协议等。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18年8月1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关于闽侯物流园项目合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6)。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合作不涉及对外担保,不属于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借壳。

  二、项目合作进展情况

  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在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且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物华慧跃应当完成对其在本协议项下应当支付给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款的筹集,并需向第一创建投资提供相应的银行资金证明。如果物华慧跃未能在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前述义务的,则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原本应由物华慧跃受让的10%股权由第一创建投资以同等的条款与条件受让,相关的权利与义务亦转由第一创建投资享有和承担。

  近日,公司分别收到物华慧跃和第一创建投资出具的函件,因物华慧跃未筹集完成股权转让款项,且未能提供资金证明,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物华慧跃同意合作协议项下原本应由其受让的项目公司的10%股权由第一创建投资以同等的条款与条件受让,相关的权利与义务亦转由第一创建投资享有和承担。第一创建投资承诺同意接收前述项目公司的10%股权。相关事宜将另行签署协议进行约定。

  因此,为顺利推进本次合作,公司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以及股权受让方出具的函件,原计划将项目公司的10%股权、80%股权分别以1,303.10万元、10,424.80万元转让给物华慧跃和第一创建投资,调整为将项目公司的90%股权以11,727.90万元转让给第一创建投资,即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持有项目公司的10%股权,第一创建投资持有项目公司的90%股权。

  股权转让的受让方调整后,项目公司的基本情况、股权转让定价依据,公司合计拟转让股权比例、股权转让款总金额以及股权转让预计取得投资收益不变。

  三、项目合作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作仍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经营管理、收益不确定性以及可能存在政府等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程序问题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防范和应对。

  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原持有项目公司的100%股权下降至10%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经核查,公司不存在为项目公司提供担保、委托项目公司理财,以及项目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

  股权转让事项尚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本次合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截至目前,第一创建投资已按合作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5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公司将根据合作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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