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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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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38 证券简称:西藏珠峰 公告编号:2018-033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1,800元及相关土地及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胜诉,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30号】,现对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及判决的基本情况

  (一)涉案各方

  原告:西藏新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珠峰”或“原告”)

  被告一: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珠峰”或“被告一”)

  被告二:成都川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峰电子”或“被告二”)

  第三人:严凯、陈黎阳

  (二)诉讼基本情况

  1、一审诉讼主要内容

  2016年9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6-45)。2016年9月18日,公司收到四川高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新珠峰以合同纠纷为由在四川高院起诉公司及川峰电子,请求法院判决:

  (1)撤销被告一与被告二关于双国用(2014)第13725号、双国用(2014)第1372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共计138,467.8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并撤销对应土地上所构筑房屋的房产所有权的转让行为(房产对应产权证号为双房权证监证字第1301480号、双房权证监证字第1301481号、双房权证监证字第1301482号、双房权证监证字第1301483号)。

  (2)判决原告以人民币15,200万元的价格对上述土地及房屋行使优先购买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2、一审判决情况

  2017年6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32),本案一审判决公司胜诉,驳回西藏新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06,800元,由西藏新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负担。

  3、二审诉讼主要内容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改判支持新珠峰摩托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3)确认珠峰资源公司违反《西藏新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协议》约定。

  (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珠峰资源公司、川峰电子公司承担。

  4、二审判决主要结论

  新珠峰摩托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虽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认定存在错误,但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1800元,由西藏新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胜诉,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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