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64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高度重视,已按照问询函相关要求进行核查,现公告如下:
1、王斌、林史艺、方晓晴、杨略维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上述股东本人或其控制的信托计划持有你公司的股份是否应当合并计算;请自查你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已实质发生变更。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经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持有的冀兴三号单一资金信托委托人王斌、林史艺、方晓晴、杨略维电话确认,上述股东之间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上述股东本人或其控制的信托计划持有我司的股份不存在应当合并计算的情形。
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回复贵所问询函【2018】 第 328 号回函中,就公司控制权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给予了详细说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问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龙星化工实际控制人为刘江山先生,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截止目前为止,刘江山先生仍是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的《关于回复深交所问询函的公告》以及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问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你公司前十大股东之间是否存在未披露的一致行动关系。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截止2018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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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东中:
刘河山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江山先生的胞弟,经两人出具的《关于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说明》确认,两人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经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冀兴三号单一资金信托电话确认,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冀兴三号单一资金信托说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冀兴三号单一资金信托与公司前十大股东不存在相互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一致行动人。
经与俞菊美电话确认,俞菊美说明其与公司前十大股东不存在相互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一致行动人。
经与林史艺电话确认,林史艺说明其与公司前十大股东不存在相互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一致行动人。
经与方晓晴电话确认,方晓晴说明其与公司前十大股东不存在相互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一致行动人。
经与王永平电话确认,王永平说明其与公司前十大股东不存在相互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一致行动人。
经与杨略维电话确认,杨略维说明其与公司前十大股东不存在相互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一致行动人。
除上述情况外,股东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图赛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公司未知其与前十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关联关系,也未知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
3、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它事项。
公司无应予说明的其它事项。
针对以上问题1、问题2,我司已委托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