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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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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91 证券简称:太阳能 公告编号:2018–63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
证监局向公司出具警示函相关事项的整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重庆证监局《关于对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2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并于2018年8月16日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18-59)。公司收到《警示函》后董事会、管理层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涉及的业务环节展开全面、认真的自查并及时进行整改。现将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利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未及时披露

  《警示函》内容:“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你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累计达19.8亿元,占你公司201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2.88%;2017年,你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累计达86.96亿元,占你公司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76.89%。上述事项未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仅在年度报告中进行了集中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一)整改措施

  公司高度重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临时信息披露的整改工作,组织董事、监事、高管、相关责任人员深入学习《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进一步提高对相关规则的理解和认识。

  公司对《警示函》所述问题及时进行了改正。根据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公司已于2018年7月10日、28日分别披露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2018-55、2018-58),并且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了2018年上半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详情。

  后续,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每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购买、赎回、收益情况履行临时信息披露,做好相关工作。

  (二)整改责任人/部门: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三)整改期限:已完成整改,公司已经于2018年7月开始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进行临时披露,今后将长期落实,根据相关要求持续规范操作。

  二、募集资金置换相关募投项目先期投入不及时

  《警示函》内容:“2017年5月,你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相关募投项目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共计8126.11万元。你公司募集资金于2016年5月到位,但置换时间已经超出募集资金到位后的6个月,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十条的规定。”

  (一)整改措施

  收到《警示函》后,公司邀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培训,增强规范意识和专业能力。公司组织上述人员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进行了深入学习,结合该要求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披露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存在其它问题。

  今后,公司将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做好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工作,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二)整改责任人/部门: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三)整改期限:已完成整改,今后将长期落实,根据相关要求持续规范操作。

  三、子公司镇江公司收入确认时点不恰当,年末应付账款及存货未进行暂估

  《警示函》内容:“你公司子公司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公司)采用发货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点,镇江公司财务部门按照物流部门提供的销售出库单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根据镇江公司相关销售合同约定,大部分销售货物存在安装验收过程,风险报酬在验收完成后才发生转移。镇江公司以发货时点进行收入确认的原则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的规定。

  此外,镇江公司每年的12月25日为结账日,结账日后,镇江公司12月26日至12月31日入库的原材料及相应的应付账款均计入下一会计年度,且未在本年度进行暂估,导致年末应付账款及存货余额不准确。上述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一)整改措施

  公司已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学习《企业会计准则》,并要求镇江公司严格按照准则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镇江公司已自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开始更正了上述问题。

  1.镇江公司收入确认时点不恰当的整改措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镇江公司已修改完善销售合同,以取得客户或客户指定方签字确认的《产品收货单》作为风险报酬转移的时点,确认收入。

  具体措施如下:

  (1)修改完善销售合同条款,在合同中就产品控制权的转移予以明确,明确货物交付义务履行完毕的确认方式,明确客户收货的签收条件(如《产品收货单》)。

  (2)发货前,要求客户提供盖章的《发货通知函》,通知函上列明发货数量、地址、接货人等信息。

  (3)发货时,填制《产品收货单》(一式四联)随产品由物流公司携带,在交付产品时,由客户或客户指定方签收,签收内容包括:签收人和日期等信息。

  (4)镇江公司对于目前的业务系统以及收发货流程进行梳理和完善,以确保业务数据能够满足财务核算的要求。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2.镇江公司年末应付账款和存货未进行暂估的整改措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相关规定,镇江公司已在报表日,对已经收货并验收完毕但尚未入账的原材料进行暂估,确认应付账款和存货,以保证公司报表数据准确、完整。同时,镇江公司将继续完善数据系统,保证期末入账相关依据资料的完整,做好期末应付账款和存货暂估工作。

  (二)整改责任人/部门: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财务管理部、经营管理部。

  (三)整改期限:已完成整改,后续对整改方案的细节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继续完善,今后将长期落实,根据相关要求持续规范操作。

  综上,针对《警示函》提出的问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准则要求,对《警示函》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公司及时进行了整改。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持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积极参加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有关培训;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准则等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管控体系,提升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水平。

  特此公告。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1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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