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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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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18-081号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9月6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5日下午15:00至2018年9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的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汉威国际三区5号楼5层。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一波先生

  6、会议的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0人,代表股份77,563,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36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70,419,9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683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143,3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528%。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3人,代表股份8,571,9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43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杨继红、陈波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调整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投资品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562,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571,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弃权0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拟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562,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571,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弃权0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562,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571,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弃权0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562,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571,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弃权0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562,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571,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弃权0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杨继红、陈波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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