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8】粤03执1870号),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恒集团”)与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科”)就《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工业区旧改项目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详细情况如下: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武汉中恒集团与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科”)就《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工业区旧改项目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裁决,公司及武汉中恒集团于2018年2月7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裁申请,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判决,驳回公司的撤裁请求。
上述仲裁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2016年11月01日、2016年11月16日、2017年2月18日、2017年3月24日、2017年4月25日、2017年7月1日、2017年8月18日、2018年2月8日及2018年8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及《关于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三、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及控股股东武汉中恒集团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深圳万科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17】D37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讼诉仲裁事项,公司已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五、本次撤裁申请对公司2018年度利润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武汉中恒集团于2016年12月10日,对公司做出承诺:“若仲裁判深圳万科胜诉,则因合同纠纷导致的仲裁损失由武汉中恒集团全额承担”。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于2018年4月出具了《关于华南国仲深裁【2017】D376《裁决书》裁决结果履行责任划分的法律意见书》及《关于华南国仲深裁【2017】D376〈裁决书〉裁决结果履行责任划分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更正说明》,明确说明公司在判决项下不承担责任,无需支付相应赔偿。
因此该执行通知对公司2018年度利润没有影响,如因案件执行原因,导致公司先行垫支,则我司将会立即要求控股股东履行承诺并消除影响。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8)粤03执1870号
特此公告。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