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和7月24日分别披露了《关于收到松江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3)和《关于收到松江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6),松江区环境保护局(下称“区环保局”)对公司进行现场环境检查发现两台锅炉排放废气中氮氧化物超标以及危废仓库外堆放有废溶剂及包装桶。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近日,公司接到区环保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220180155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220180156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情况:
1、《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220180156号):2018年7月8日,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公司两台生物质颗粒锅炉排放废气氮氧化物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决定:1、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2、停产整治。
2、《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220180155号):2018年7月9日,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危废仓库外堆放有废溶剂及包装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于2018年7月9日暂停锅炉及其相关生产线的生产,并积极整改,同时抓紧对暂停生产的生产线进行搬迁工作。公司经多次与环保局相关部门沟通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以搬迁作为本次整改的主要手段。目前公司搬迁工作进展顺利,除1条生产线正在搬迁中外,其余需搬迁的生产线均已搬迁完毕。事件发生后,暂停锅炉及其相关生产线影响的产能由广东晶华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晶华”)承接,截止8月底江苏晶华的产能约为1500万平方米/月,已经全部承接公司因此次事件暂停生产而影响的产能。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销售影响较小。
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进行操作和管理,切实履行好环境保护责任,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