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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0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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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声明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除非另有说明或要求,本募集说明书摘要所用简称和相关用语与募集说明书相同。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一、一般术语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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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专业术语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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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总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债券发行的核准情况

  1、发行人于2016年3月15日召开董事会会议批准本次债券发行及上市,并授权刘明辉先生、黄勇先生、朱伟伟先生为获授权人士,任一获授权人士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董事会决议授权的范围内全权办理关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事宜。前述董事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该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已于2018年3月14日期满。

  发行人于2018年8月22日召开董事会,批准延长上述关于本次债券发行及上市方案之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期至2018年10月18日,并确认本次发行及上市方案已涵盖本期债券,除上述延长关于本次发行及上市方案之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期外,本次发行及上市方案及其他授权事宜保持不变,并确认、批准其他授权事宜适用于本期债券发行,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刘明辉先生、黄勇先生及朱伟伟先生为获授权人士,任何一位授权人士皆有权执行与本期债券发行相关事宜。本次董事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2、2016年10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370号”核准,公司将在中国境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70亿元的公司债券。

  3、根据发行人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债券发行无需境外监管机构的同意、批准或授权。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1、发行主体:China Gas Holdings Limited(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其中品种一简称“18中燃01”,品种二简称“18中燃02”。

  3、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分为两个品种,品种一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预设基础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品种二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5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预设基础发行规模为人民币5亿元。

  4、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品种一和品种二基础发行规模合计为人民币15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本期债券引入品种间回拨选择权,回拨比例不受限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期债券发行申购情况,在总发行规模内(含超额配售部分),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决定是否行使品种间回拨选择权。

  5、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期债券申购情况,决定是否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在基础发行规模人民币15亿元的基础上可追加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的发行额度。

  6、品种间回拨选择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簿记建档情况,决定是否行使品种间回拨选择权,即减少其中一个品种的发行规模,同时对另一品种的发行规模增加相应金额,品种间回拨比例不受限制(如某个品种的发行规模全额回拨至另一品种,则本期债券实际变更为单一品种)。

  7、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每张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公司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9、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利率询价结果在利率询价区间内协商确定。本期债券品种一的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品种一债券在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前3年票面利率加发行人上调的基点(或减发行人下调的基点),在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品种二的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5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品种二债券在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前5年票面利率加发行人上调的基点(或减发行人下调的基点),在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10、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对于本期债券品种一,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品种一存续期第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品种一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品种一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20个交易日披露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品种一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对于本期债券品种二,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品种二存续期第5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品种二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品种二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20个交易日披露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品种二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12、投资者回售登记期: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拟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可于发行人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和回售实施办法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进行登记,回售登记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票面总额将被冻结交易;若投资者未在回售登记日进行登记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13、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息债权登记日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4、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8年9月11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内每年的9月11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5、付息、利息支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上交所和登记公司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上交所和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16、利息登记日:本期公司债券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1个交易日,在该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上一计息年度的债券利息(最后一期含本金)。

  17、付息日:本期债券品种一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3年每年9月11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1年每年9月11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品种二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5年每年9月11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3年每年9月11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8、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品种一的兑付日为2023年9月11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9月11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本期债券品种二的兑付日为2025年9月11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3年9月11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9、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20、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发行募集的资金拟用于偿还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有息债务。

  2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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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安排:发行人将根据上交所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3、主承销商: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4、债券受托管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25、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26、发行方式:本期债券发行采取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方式。本期债券具体发行及配售规则详见本期债券发行公告。

  27、发行对象:本期债券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28、配售规则: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者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在申购利率均为发行利率的情况下,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配售,同时适当考虑长期合作的投资者优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有权决定本期债券的最终配售结果。

  29、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期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30、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汇丰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分销商。

  31、拟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32、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上交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33、定期报告披露安排:本公司将根据香港联交所及上交所的规定,于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前一会计年度的定期报告。

  34、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三)本期债券发行及上市安排

  1、本期债券发行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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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期债券上市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会向上交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二、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China Gas Holdings Limited (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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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承销商: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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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境内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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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行人香港律师:Baker & McKenzie (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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