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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代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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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755 - 2547 1000
传真:0755 - 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程海良、吴钟鸣
联系人:蔡正轩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招商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8月6日《关于核准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048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2年8月15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8月20日生效。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每3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2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第二个保本周期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9 月21日止,依据《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招商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分别修改为《招商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商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招商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调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留并适用《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变更后的招商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以及基金费率等条款的约定,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自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下一日起,《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招商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招商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直销及代销机构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及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下转A3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