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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0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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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18-096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于2018 年8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议案。

  3、本次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拟对外投资暨与杭州全之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的议案》。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 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 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东华正街42号广电国际大厦26楼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9月3日(星期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9月2日—2018年9月3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2日下午15:00至2018年9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江昌政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261,939,3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8172%。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江昌政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223,281,2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6787%。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4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38,658,0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385%。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9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38,658,097股,占公司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85%。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四、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拟对外投资暨与杭州全之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143,03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29%;反对22,515,06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55%;弃权223,281,21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41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6,143,03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585%;反对22,515,06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415%;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 陈益文 、乔磊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益文 、乔磊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18-095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问询函》川证监公司【2018】77号,具体如下:

  据你公司2018年8月29日公告,公司未经决策审议程序为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业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提供担保,并因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形成大股东资金占用63588.30万元;截止公告日,公司为升达集团担保金额约18760万元。同时,过去十二个月内公司及升达集团累计涉诉24起, 涉诉金额133694.7万元,其中尚未执行的大量诉讼、仲裁事项中,公司和升达集团同时作为被起诉方。

  我局对上述事项高度关注,现请公司及相关方就以下事项进行核实并说明下:

  一、 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的详细情况。请逐笔说明担保合同日期、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质押担保物、资金出借方、借款资金用途和去向、相关审批程序和履行披露义务情况, 并提交担保及借款合同、 相关内部审批和决策资料。

  二、 公司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保而涉及的相关诉讼和仲裁情况。请逐笔说明相关法律文书签署日期、送达日期、涉及金额、法律程序状态、重大事项报批程序、执行情况和影响、履行披露义务情况,并提交相关法律文书、签收文书和内部报批资料。

  三、 公司履行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保而被占用资金的详细情况。 请逐笔说明划款日期、划款金额、划款账户及开户银行、划款方、法律执行文书、公司账务处理、履行披露义务情况等,并提交法律执行文书、会计处理凭证、银行资金流水、银行账户余额对账单等资料。请提供公司年审会计机构对资金占用事项的核查意见。若存在其他方式占用资金情况,请一并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四、 公司公告, 将立即采取法律措施对升达集团的资产进行诉讼保全。 将积极采取法律措施对控股股东的资产进行查封、冻结。请说明上述安排的具体计划和时间表,并说明是否已覆盖所有责任方,是否存在其他应采取未呆取的清欠解保措施。请公司独立董事、 法律顾问发表意见。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事项书面材料报送我局, 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的有关要求,切实保障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8年8月28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8月17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定于2018年9月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程序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年9月3日下午14:00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42号广电国际大厦26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江昌政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3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2日下午15:00至2018年9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统计数据,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6名,代表公司股份223,281,21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9.6787%。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9名,代表公司股份38,658,09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1385%。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5名,代表公司股份261,939,31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4.8172%。

  2.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 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对外投资暨与杭州全之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同意16,143,034股,反对22,515,063股,弃权223,281,214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29%,未过半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提交给公司两份,本所留存一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承办律师:     

  张学兵                                    陈益文

  承办律师:

  乔磊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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