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9月3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9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2日下午15:00至2018年9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公司会议室。
3.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储晓明董事长。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5位,代表股份数15,913,959,2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159%,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22位,代表股份数3,084,235,3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85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位,代表股份数13,282,411,8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38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位,代表股份数2,631,547,3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771%。
4.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位,出席3位,陈亮、屈艳萍、王洪刚董事、叶梅、谢荣、黄丹涵独立董事因工作安排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8位,出席6位,龚波、卫勇监事因工作安排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公司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通过。
(一)《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913,694,4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83%;反对144,2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9%;弃权12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83,970,5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14%;反对144,2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7%;弃权12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9%。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方案及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913,829,0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2%;反对129,6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84,105,1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58%;反对129,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2%;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夏军、孙亚玲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员资格、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