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收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3民终1412号民事裁定书。
二、 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四川兴源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环亚”)与被上诉人王艺衡、原审第三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下达【2016】川1302民初2623号民事调解书,后进入执行阶段,原告兴源环亚向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18年2月,公司收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2民初6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兴源环亚的诉讼请求。兴源环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13日、2018年2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17-099号、2018-020号公告。
三、 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上诉人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2民初6803号民事判决,上诉至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兴源环亚在审理过程中撤回对被上诉人王艺衡的上诉,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准许,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对公司当期利润无影响。
五、 备查文件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3民终1412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