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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国际化再进一步
沪伦通监管规则将持续优化
□本报记者 徐昭

  □本报记者 徐昭  

  

  证监会近日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监管规定》),明确了上交所和伦交所将以互发存托凭证(DR)形式实现两地互通。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深入推进,我国投资者多地跨市场组合投资平台正在形成。初期试点预计不会大跃进,关键是先将路铺好,之后跟沪深港通一样,慢慢扩容,因此不会出现“抽水效应”。证监会将持续优化CDR监管规则,包括对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多个方面制度要求作出完善。

  沪伦通进入实推阶段

  “沪伦通”是上交所与伦交所互联互通机制,指符合条件的两地上市公司,依照对方市场法律法规,发行DR并在对方市场上市交易。

  “沪伦通是继沪港通、深港通后,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走向国际化的重大举措。沪伦通深化中英之间金融合作,有助于扩大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提高我国金融市场国际化程度以及提升我国证券市场国际竞争力。”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表示,证监会就《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沪伦通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

  中金公司首席策略分析师王汉锋表示,继启动沪港通和深港通后,本次沪伦通是我国资本市场加大对外开放背景下的又一举措,A股国际化再进一步。

  “此次《监管规定》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意味着中国存托凭证(CDR)制度建设正在稳步推进。”新时代证券研究所所长孙金钜认为,东向CDR业务指伦交所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来沪市发行CDR,是沪伦通制度一大关键组成部分,需成熟的CDR制度体系作为支撑。此次证监会就《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是对包括沪伦通在内的CDR建设的制度铺垫,意味着CDR制度建设整体进程正在稳步推进,沪伦通将在CDR形成成熟体系后如期推出。

  不会引发A股“抽水效应”

  陈雳认为,沪伦通是上交所与伦交所之间的互联互通,两国投资者可实现对跨境股票市场投资。它是双向开放的,不会在A股市场引发“抽水效应”。

  “沪伦通东西双向业务允许DR与基础股票按既定比例互相转换这一制度设计是比较合理的。”陈雳认为,允许DR与基础股票按既定比例互相转换对证券市场自发调整DR供需数量是有利的,也可加强DR与基础股票之间价格联动效应,这项设计是有利于中国和英国股市互联互通。

  具体来看,王汉锋表示,东向初期将为非融资型CDR,可跨境转换。西向融资型GDR(全球存托凭证)价格有上限要求。海外公司发行CDR的东向业务目前将采取非融资型CDR形式,即以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发行,这有利于避免沪伦通开通对当前A股市场形成融资压力。《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东向CDR可跨境转换,该制度将使东向CDR与正股之间形成价格联动,也有利于避免沪伦通试点初期可能的炒作行为。西向GDR没有融资型限制,但规定发行价格按比例换算后原则上不得低于正股价格的90%。

  王汉锋分析,沪伦通双向业务允许存托凭证进行转换,即对东向CDR而言,其跨境转换机构可申请对已发行的CDR进行兑回,将基础股份回流至伦交所;对西向GDR而言,沪市A股上市公司可选择在上市后6个月进行存托凭证兑回。(下转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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