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达律师事务所(Skadden)法兰克福办公室
Stephan Hutter Katja Kaulamo
欧盟监管市场的上市公司须履行一系列持续义务。为确保投资者得到应有的保护,欧洲资本市场监管重点关注市场透明度和反市场滥用行为(特别是反欺诈和反内幕交易)。发行人必须履行欧盟的《透明度指令》和《反市场滥用条例》所规定的持续披露义务。其中,《反市场滥用条例》直接适用于德国市场,而欧盟《透明度指令》则通过德国国内立法《有价证券交易法》得以实施。
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欧盟监管市场包含高级标准和一般标准两个子板块。由于D股依据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欧盟监管市场高级标准获得准入,D股上市公司应按照高级标准履行上市后持续义务。高级标准要求发行人履行额外的持续义务和满足高于欧盟强制要求的透明度要求,从而更好地满足国际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如额外披露季度声明)。可以说高级标准是专门为有能力履行更严格持续披露义务并致力于吸引国际投资者的公司所设计的。而一般标准只要求企业执行欧盟的强制要求(最低要求),即德国的法定要求。一般标准适合于注重德国国内投资者,且希望承担较少持续披露义务的大中型公司。
披露财务报告
发行人应按时披露年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和季度声明。年度财务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半年度财务报告应在报告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季度财务报告应在报告期结束后2个月内提交。财务报告语言为德语和英语,若发行人来自于德国之外,仅提供英语报告即可。
披露管理层交易
发行人应按法律规定及时披露管理层交易的相关信息。
股东表决权比例变动通知
凡投资者通过收购、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表决权比例达到、超过或低于3%,5%,10%,15%,20%,25%,30%,50%和75%时,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行人和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发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应于规定时间内对公众进行披露。
分析师会议
除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年度财务信息外,发行人每年还应至少召开一次分析师会议。
财务日历
发行人应持续更新、发布含有公司重要活动的财务日历。
交易所报告系统
发行人应通过交易所报告系统(Exchange Reporting System, ERS)将所有的报告和文件发送给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
披露内幕信息
发行人应依据法律规定即时披露内幕信息。根据欧盟《反市场滥用条例》,内幕信息指尚未公布的、与发行人或金融工具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公布后会显著影响这些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衍生品价格的确定的信息。
欧盟《反市场滥用条例》规定,除非满足延迟披露的特定条件,内幕信息须立即披露。是否准予延迟披露主要取决于发行人延迟披露的利益是否高于公众立即获知信息的利益,以及信息是否能够获得保密。为确保欧盟投资者平等获取内幕信息,该条例的执行细则进一步规定了信息披露的技术程序及向信披媒体提供内幕信息时所应至少说明的情况。实际操作中,为满足监管要求,发行人通常通过第三方信息披露服务商发布内幕信息。若发行人决定延迟披露内幕信息,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决策,并存档记录,以持续满足即时披露义务豁免的要求。此后,发行人发布内幕信息时,还须告知相应监管者,(如德国市场的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延迟披露内幕信息的原因,并详细阐述已遵循欧盟《反市场滥用条例》要求履行存档记录的义务。
此外,德国《有价证券交易法》还要求发行人在联邦公报上发布特定信息,如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信息(含会议议程)、股息发放信息、新股发行信息以及其他证券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