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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0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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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779 股票简称:水井坊编号:临2018-042号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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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及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约2.28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目前处于二审上诉阶段,二审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截止2018年半年报,针对该诉讼本公司已经计提预计负债71,653,991.39元。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成都铸信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铸信”)于2016年8月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成都水井坊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井坊营销”)于2013年期间向其转让的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存在合同违约,要求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218,088,974.00元及资金利息损失9,793,769.75元。

  本案于2017年5月10日正式开庭审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2016)川01民初1370号一审判决,判令(一)本公司赔偿成都铸信56,007,36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1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本公司的子公司水井坊营销赔偿成都铸信4,118,63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1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成都铸信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2,601.39元,由成都铸信负担848,820.97元,由本公司负担338,861.46元,水井坊营销负担24,918.95元。

  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水井坊营销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于2018年5月12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成都铸信全部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成都铸信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13日受理了本公司及子公司水井坊营销提交的上诉状。

  成都铸信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于2018年5月8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本公司赔偿成都铸信损失19,594.26万元及利息,水井坊营销赔偿成都铸信损失1,440.91万元及利息;请求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本公司及水井坊营销承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13日受理了成都铸信提交的上诉状。

  本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16-037号、临2016-038号、临2018-009号、临2018-010号、临2018-011号公告。

  二、诉讼目前进展情况

  本案已于2018年8月31日上午9时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尚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目前处于二审上诉阶段,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依法依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止2018年半年报,针对该诉讼本公司已经计提预计负债71,653,991.39元。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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