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周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8月30日至2018年8月3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30日下午15:00至2018年8月3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8年8月24日(周五)。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凤宝大道与陵阳大道交叉口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现生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名,代表股份310,566,0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393%。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7名,代表公司股份828,3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3%。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股份310,442,6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239%。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股份123,4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郭现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1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李伟真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10,444,87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7,17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679%。
1.2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楚金桥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10,444,872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7,176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681%。
2、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0,495,98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4%;反对68,7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弃权1,400股,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58,28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377%;反对68,7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33%;弃权1,400股,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耀黎律师、何晶晶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