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9月7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9月10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9月12日
●摘牌日:2018年9月12日
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7年9月12日发行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五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18年9月12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11日期间的利息及本金。本期债券系1年期债券,将在到期后于2018年9月12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为保证本次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五期)。
(二)证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7信投D5”,代码“145785”。
(三)发行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和期限:发行总额人民币50亿元,期限1年期。
(五)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85%,在债券存续期内保持不变。
(六)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七)还本付息方式: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八)起息日:2017年9月12日。
(九)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8年9月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十)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9月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十一)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9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挂牌。
(十二)登记、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五期)发行结果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85%。每1手本期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00元)派发利息为48.5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1,000.00元,兑付利息及本金共1,048.50元(含税)。本次兑付的本金总额为5,000,000,000.00元,兑付利息总额为242,500,000.00元。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停牌日、兑付日和摘牌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9月7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9月10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9月12日
(四)摘牌日:2018年9月12日
四、本期债券兑付对象
本次还本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9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7信投D5”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一)本期债券发行人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发行人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发行人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发行人的公告为准。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17信投D5”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本期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兑息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兑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兑息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7信投D5”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伟、王曙亮
联系电话:010-85130691、010-85159384
邮政编码:100010
网址:www.csc108.com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兴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杨铃珊
联系电话:021-20370733
邮政编码:200135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