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修改提案情况,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8月31日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0号中国有色大厦6层611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武翔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人,代表股份751,148,1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1414%。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747,640,8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9633%。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751,148,1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14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747,640,8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96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507,2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78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86,456,9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9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2,949,6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12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507,2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781%。
三、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1.00 《关于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187,8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87%;反对26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187,8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87%;反对26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664,613,232股)与王宏前先生(77,918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0 《关于公司开立以沈冶机械为被担保人、沈冶机械购销合同交易对手为受益人的银行保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879,0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2%;反对26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187,8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87%;反对26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00 《关于公司为中色泵业在兴业银行沈阳分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879,0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2%;反对26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187,8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87%;反对26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4.00 《关于公司向金晟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187,8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87%;反对26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187,8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87%;反对26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664,613,232股)与王宏前先生(77,918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四、参会前十大股东表决情况
■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关军、唐莉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