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09月0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8-059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召集人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8月31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8月30日至2018年8月31日,其中:

  ①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8月30日下午15:00至2018年8月3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166号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202会议室;

  4.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原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出席现场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284,089,900股,占公司总股本706,118,997股的40.2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0,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5%。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审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为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增加公司及子公司2018年度融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10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477%;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5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10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477%;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5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提案已于2018年8月1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马楠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9月1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8-060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东方风电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就本次合作达成的初步共识,是否能够签署具体单项合作协议或合同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协议签署完成后,双方将继续商讨具体合作安排,并在签署正式合作协议书时确定,届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协议签署概况

  2018年8月30日,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东方电气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风电)共同签署《合作协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签署合作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东方电气风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337702040G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3279.48万人民币

  住所:四川省德阳市珠江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贺建华

  成立日期:2015年03月27日经营范围:风力发电机组设计、生产、销售、服务及其技术引进与开发、应用;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制造及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零部件;有关风机制造、风电场建设运营方面的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零部件与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基于公司在银川拥有完备的风机生产厂房及专业工器具,东方风电先期使用公司厂房和工器具进行风电机组生产及技术服务,覆盖宁夏及周边区域市场。后期视市场情况,双方共同推进在新能源领域成立合资公司,加大合作力度。

  2.基于双方拥有专业化风电运维检修队伍及技术能力,双方在风电后市场方面开展紧密合作,包括但不限于风电机组涉网技术改造、风电设备安全治理及提效改造、大部件维修及后市场服务开拓等业务。

  3.基于东方风电制造和研发优势,双方共同建立技术培训长效机制,东方风电负责对公司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公司提供必要的实验场地和相关支持。

  四、本次合作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协议的签署有利于推动双方在新能源领域的深度合作,提升双方在新能源领域的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

  2.本协议的签署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

  1.本次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双方开展合作的指导性文件,涉及具体合作项目或相关合作安排、权利义务约定等具体合作事宜时,均以双方另行签订的具体合作协议文件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中的合作事项仍处于协议阶段,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履行决策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银星能源与东方风电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9月1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